在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女方代表非婚生女向男方追讨撫養費,但男方否認孩子是其親生,又明确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那麼,法院該聽取誰的意見,會因此推定孩子是親生而判決支持撫養費嗎?
今年30歲的胡女士是一個單身母親。2015年11月,胡女士獨自一人在醫院生下了女兒晶晶(化名),并随了自己的姓。眼見着孩子一天天長大,要用錢的地方越來越多,她覺得一個人越來越力不從心。
于是,胡女士以晶晶的名義将男友陶某告上了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陶某履行撫養義務,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20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負擔50%。
然而,讓胡女士感到十分氣憤的是,陶某在法庭上和法官說,晶晶和他之間既無父女關系之名,又無父女關系之實,現要求他履行撫養義務,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胡女士氣急之下,當庭向承辦法官提供了她與陶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陶某曾經多次承認晶晶是他的親生女兒,并向法庭提出親子鑒定,以證明陶某與晶晶之間存在親子關系。
經法官當庭質證,陶某承認與胡女士聊天的微信号是他所有,但仍不承認晶晶是他的親生女兒。在法官的多次法律釋明之下,陶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
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胡女士已經提供了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其系女兒的親生父親,并且主張親子鑒定以确定孩子和被告之間是否存有親子關系,其已盡到初步的舉證義務。被告雖辯稱其與原告之間無親子關系,但未能提供充足證據予以反駁,加之對拒絕親子鑒定亦未能提供正當及合理的理由予以說明,因此法院依法推定原告晶晶與被告之間存在醫學上的親子關系。
被告作為晶晶的親生父親,有義務承擔原告的撫育費用,綜合原告晶晶的母親胡女士及被告的經濟收入狀況,酌定被告承擔原告生活費每月人民币600元,并承擔教育費和醫療費的50%。
一審判決後,原告認為被告承擔的撫養費偏低;被告認為其不是孩子的生父,不應該承擔撫養費,兩人均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又分别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近日,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兩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遂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連線法官
親子鑒定應從嚴掌握、謹慎适用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陳庭庭介紹說,近年來,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承擔撫養費的案件日漸增多,對于此類案件,如果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那麼案件事實基本能夠查清,審理案件時将親子鑒定結論直接作為判案依據,案件通常比較容易處理。但是如果對方拒絕作親子鑒定,按照民法精神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并不能采取強制的方式強迫其到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也就是說,在對方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證據規則,這時原告方須提供基本證據證明被告系其生父,否則法院很難支持原告的主張。具體到本案,胡女士已經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了被告就是女兒的親生父親,被告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故法院推定原告晶晶與被告存在親子關系。
陳庭庭指出,為維護社會、家庭關系的安定團結,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訴訟中适用親子鑒定應從嚴掌握,謹慎适用,基于婚生子女的直接推定制度,對婚生子女與父母親子關系的鑒定應依申請,并采用自願的原則,不得強制鑒定;對非婚生子女,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告已提出的親子關系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原告指認被告為生父及要求其承擔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成立。
編輯:吳凡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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