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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到烏木要上繳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09:24:47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編者按:

惠州人林育東雇人從東江惠城蘆洲段江底撈出的44根陰沉木,這些陰沉木的估價在50萬元以上。6月28日,正當他與買家談判的時候被村民舉報盜竊國家财産,此後陰沉木被警方暫扣。這些陰沉木為什麼這麼值錢?為什麼自己打撈上來的東西要交給國家?

警方:不違法但是得上交國家

7月1日上午,惠城區文廣新局局長劉少輝介紹,該局請到本地一些了解木頭材料的行家進行初步鑒别,初步判定為烏木,多數為樟樹樹種,縣區級的考古工作者也認為這些烏木被埋時間至少有幾百年。“被埋年份是600年,800年,1000年,這些需要進一步鑒定”,劉少輝介紹,惠城區文廣新局已經向廣東省考古研究院報告這一發現,在正式函告程序後,後者将派多名專家到惠州進一步鑒定。

今日,惠城警方就該事件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該事件的一些情況。據惠城區公安分局法制室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惠城警方是28日晚上接到當地村民的報案,稱有人在當地的碼頭盜賣樹木。當地派出所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到現場,發現碼頭上堆放了衆多老樹木已經林先生等3人,于是将3人傳喚至派出所調查。

經初步調查,林先生等3人承認老樹木系從東江河博羅江段河底打撈起來的,疑似烏木。随後,警方向惠城區相關部門彙報情況後,依法對該批樹木進行暫扣。

有外界觀點認為,林先生等人打撈古木的行為,是否涉嫌違法?該負責人解釋,經調查,該批木頭屬于無主之物。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這批樹木為埋藏物,應屬國家所有。因此,警方根據政府部門要求,暫扣了該批樹木,依法依規。

該負責人強調,最初接群衆報料,是有人“盜賣古木”,但經警方調查,根據有關法規解釋,林先生等人不存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陰沉木為什麼這麼貴

挖到烏木要上繳(村民打撈上來的烏木要上交給國家)1

烏木(陰沉木)兼備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韻,有“東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稱。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窪處。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态下,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長達成千上萬年炭化過程形成烏木,故又稱“炭化木”。曆代都把烏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藝品、佛像、護身符挂件。古人雲:“家有烏木半方,勝過财寶一箱”。 現代的“烏木”是紅木的一種,木材市場上一般所稱的“烏木”是指黑色非洲烏木以及東非黑黃檀,它們是樹木樹種的一類别,屬于國家紅木标準的一種。

在古代,陰沉木之所以格外珍貴,其中原因之一是古代大型的基礎建設較少,河流水量也充沛(不像當前這麼多幹旱),更缺乏大型的挖掘和吊裝設備、挖沙船等,因此能發現和運回的陰沉木比較少,此為第一珍貴;其次,陰沉木形成的特點也注定了在以往很難發現大型成材的陰沉木,且當它離開形成的環境後,溫濕度等環境變化比較大,導緻保管不善,容易會出現開裂等狀況,影響利用率,因此也顯珍貴;最後就是傳統文化中認為其在地底下埋藏千年而不腐,認為它已具有靈性,能辟邪納福等等,就更顯珍貴了。

為什麼要上交給國家?

公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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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木歸國家的官方解釋:

烏木屬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時已距今多年,無法查清系由人為或是地質變異所緻,故其應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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