甯波國際金融中心(圖文無涉) (唐嚴 攝)
張水萍 繪
撰文 彭羚
甲公司常年向乙公司購買金屬制品,後經雙方結算,截至2021年10月底,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貨款50萬元。
當年11月,甲公司出具了一份《還款承諾書》,約定自承諾書簽訂之日起,每月10日前歸還乙公司本金5萬元,如果不按期歸還,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歸還全部貨款。
該筆債務由小葛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的下方,加蓋了甲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小王在擔保人處簽字,小葛在内容同樣的另一份《還款承諾書》上簽字确認。
雖然簽訂了承諾書,但甲公司并沒有按約履行,僅在2021年12月歸還了27000元便沒了下文。
多次催讨未果後,今年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小王、小葛起訴至甯海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餘貨款,小王和小葛對該筆貨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小王和小葛表示,錢是甲公司欠的,應該向甲公司讨要。如果公司破産了,二人才承擔還款責任。
乙公司則認為,自己是債權人,既可以向甲公司催讨欠款,也可以向小王和小葛催讨,三者需要同時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還款承諾書》約定小葛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小葛應按連帶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而小王在擔保人處簽字,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因此應當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判決,甲公司歸還乙公司貨款47.3萬元,小葛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小王對上述款項中甲公司經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在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确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改變了《擔保法》中原有的保證方式推定規則,将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推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變更為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有利于防止債務風險的擴散,維護經濟社會穩定,這也是《民法典》制定中的亮點之一。
本案中,王某僅在擔保人處簽字,并未明确表明其保證方式,因此按照《民法典》規定,小王承擔的是一般保證,對甲公司經法院強制執行後的無法履行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小葛在承諾書上承諾其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小葛對甲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無需等到甲公司的執行結果,就要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有以下區别:
适用的情況不同。一般保證适用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債務人履行在先,保證人履行在後,一般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行使債權。
享有的權利不同。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則沒有。先訴抗辯權是法律賦予一般保證人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當債權人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一般保證人可以未就債務人的财産進行強制執行等為由,要求不承擔保證責任。
訴訟主體地位不同。一般保證債權人需将債務人及一般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而後者債權人可以選擇單獨起訴債務人或保證人,也可以将二者一起起訴。
訴訟時效不同。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則是自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财産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财産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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