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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姻無效情形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18 22:13:24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顧:被告李志雄出生于1997年11月12日,被告陸春菊出生于1996年1月9日。兩被告以提交變更了身份信息的身份證複印件的方式,于2015年7月29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爾後,雙方于2015年8月29日生育一男孩李陸豪,後又于2017年3月28日生育一男孩李陸軍,兩個小孩随被告李志雄的父親李彥生活。2018年11月6日,原告李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被告李志雄與被告陸春菊之間的婚姻無效。

法定婚姻無效情形(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1

2、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志雄和被告陸春菊雖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根據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兩被告均未達到法定婚齡且被告李志雄現在亦未達到法定婚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雙方之間的婚姻無效。故判決:被告李志雄與被告陸春菊的婚姻無效。

法定婚姻無效情形(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2

(二)法律分析

本案所适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适用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本案中,被告李志雄與被告陸春菊于2015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李志雄1997年出生僅18歲,陸春菊1996年出生僅19歲,男女雙方均未達到相應法定結婚年齡,屬于上述婚姻無效情形之(四)。

2、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的适用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體到本案,被告雙方在2015年結婚登記時未到法定婚齡,2018年原告李彥作為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屬于上述利害關系人之(二),其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被告陸春菊已年滿20周歲達到法定婚齡,但李志雄尚未滿22周歲仍未到法定婚齡,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仍未消失,因此法院判決婚姻無效。

法定婚姻無效情形(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3

(三)律師說法

  我國《婚姻法》中對男女結婚的年齡作出了最低的限制,即要求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男女雙方隻有達到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

但現實中,有的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早日成家立業,因而出現很多逼婚的現象,甚至有的男女實際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就通過虛報結婚年齡等方式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通過案例我們知道,對于未達法定婚齡而登記結婚的,适用無效婚姻的規定,婚姻當事人及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有權請求宣告婚姻無效。

但當提出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請求時,男女雙方年齡均已超過法定婚齡,也就是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就不能再以婚姻無效論處。如果此時要處理婚姻關系,就唯有離婚了。

法定婚姻無效情形(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4

最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有關證件,不得隐瞞真實情況。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 元以下的罰款,這就說明,有意虛報結婚年齡,用違法手段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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