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的怎樣開離職證明?#離職證明#,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勞動争議的怎樣開離職證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理由:
雙方存在勞動争議仲裁,工資等财務未結清,工作及材料未交接清楚,雙方存在其他矛盾無法協商一緻,最終導緻用人單位不願意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用人單位能不能以存在争議為由不出具離職證明?
不能。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證明,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附随義務。用人單位必須毫無條件的出具離職證明,雙方存在的勞動争議應當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怎樣才能讓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
第一種方法: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較快)
第二種方法: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時間較長)
沒有離職證明無法入職新的單位,造成的損失能要求賠賠償嗎?
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為出具離職證明導緻無法辦理入職手續或者被拒絕聘任的,可以要求原單位賠償由此造成的收入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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