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錄用了又通知延遲怎麼問?本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思法宣)公司招聘時,通知小王被錄用了,結果臨到簽合同時,公司卻因為招到一個更合适的人就不要他了,小王便将公司告上法院8月6日,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司錄用了又通知延遲怎麼問?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本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思法宣)公司招聘時,通知小王被錄用了,結果臨到簽合同時,公司卻因為招到一個更合适的人就不要他了,小王便将公司告上法院。8月6日,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某公司在某招聘App上發布了招聘信息,小王看到後便從泉州趕到廈門面試。2021年5月8日,小王收到了面試通過的通知,幾天後,便收到了聘用要約,要求他于5月17日辦理入職手續。小王說,為此他拒絕了另外一家公司的錄用邀請,但此後,某公司卻突然告訴他,該崗位暫時不需要人手了,小王進一步了解後才知道,原來是因為公司招到了一個更适合該崗位的人。
小王認為,他與某公司訂立的要約,已經達成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他已經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作了大量準備,但某公司突然反悔,既違反了誠信原則,也造成了他的财産損失,某公司應該就滞約行為向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小王要求某公司賠償他三個月試用期工資損失13998元,賠償他錯失另外一份工作的月工資3000元,以及相應交通費共計17305元。
法庭上,某公司表示,他們确實給小王發了錄用通知,之所以最終沒有錄用他,是因為公司董事長看完他的簡曆認為不合适,遂否決了。其次,對于小王所稱其被其他公司錄用的說法,雖然他提供了聊天記錄,但并不能證明其拒絕的是工作機會還是面試機會,其提出的損失計算也沒有依據,交通費則本應由求職者承擔。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 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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