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與杭州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确認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終審法院認為,J公司設有阿爾及利亞公司,在阿爾及利亞設有第二、第四項目部,可以産生“J公司阿爾及利亞公司第三項目部”與“J公司”存在隸屬關系的合理懷疑。人社局在未調查J公司在阿爾及利亞的公司情況,未要求J公司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直接作出被訴行為,未盡到調查核實義務,屬于主要證據不足。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陸某與J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公司)阿爾及利亞公司第三項目部簽訂《境外勞動派遣和雇用合同》。在阿爾及利亞工作期間,陸某因不慎摔傷而回國治療。
2015年9月,陸某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J公司向區人社局答辯稱其與J公司阿爾及利亞公司并非同一主體。
2015年11月,區人社局向陸某作出告知,要求其10日内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确認其與J公司的勞動關系,否則将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陸某未在期限内申請仲裁,故區人社局作出了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
陸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不予工傷認定決定,并依法認定工傷。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陸某提交《境外勞動派遣和雇用合同》等證據材料用于證明其與J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明确不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此時,區人社局具有根據現有證據材料判斷陸某與J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定職權。該局僅根據J公司提交的“答辯意見及工資發放表”,即認為無法确認勞動關系,進而要求陸某申請勞動仲裁,主要證據不足。遂判決撤銷被訴不予工傷認定決定,并責令區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區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J公司設有阿爾及利亞公司,在阿爾及利亞設有第二、第四項目部,可以産生“J公司阿爾及利亞公司第三項目部”與“J公司”存在隸屬關系的合理懷疑。區人社局在未調查J公司在阿爾及利亞的公司情況,未要求J公司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直接作出被訴行為,未盡到調查核實義務,屬于主要證據不足,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境外派遣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權益的保護問題,核心争議在于“J公司阿爾及利亞公司第三項目部”與“J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進而陸某與J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兩審裁判的法律意義在于,對于人社部門認定工傷的職權範圍和舉證責任有必要設定合理界限,以防止該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以無法确認勞動關系為由,不恰當地添加當事人的負累,造成實質上放棄職責擔當,忽視勞動者的權益保護。這一點在涉及“一帶一路”建設中境外勞務派遣人員切實權益保障方面,尤為關鍵。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案件,如何确定舉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着案件處理結果。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但其證明程度應達到何種程度,實踐中存在争議。
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為如果勞動者已經提供了存在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明材料,且其自身進一步提交證據确有困難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而不能讓勞動者承擔過重的證明責任;特别是從獲取證據便利性的角度,指出區人社局應當向J公司進行調查核實,而不應迳行要求陸某申請勞動關系仲裁。由此體現人民法院對境外派遣務工人員獲取相關證據困難性的充分考慮,對今後勞動保障部門處理類似工傷認定申請具有指導意義。
【楹庭律師總結】
通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訴訟等類似問題時,如果是與行政部門有糾紛,一定要及時尋求司法救濟,通過律師的專業分析、證據梳理等找到問題解決權益維護的突破口。楹庭律師也提醒各位當事人,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及時向我們進行咨詢,經過分析之後在了解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相似案件處理思路之後再做決定,以免錯過權益維護的最佳時機,給自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