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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措施費包含哪些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27 04:18:40

工程措施費包含哪些内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措施費包幹”這種計價方式是發承包雙方選擇計價的主要方式之一,但這種計價的約定,往往在結算過程中會産生大量的糾紛而對于此類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是如何認定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工程措施費包含哪些内容?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工程措施費包含哪些内容(關于工程計價中約定)1

工程措施費包含哪些内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措施費包幹”這種計價方式是發承包雙方選擇計價的主要方式之一,但這種計價的約定,往往在結算過程中會産生大量的糾紛。而對于此類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是如何認定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

一、什麼是措施費。

措施費是指為了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由施工技術措施費和施工組織措施費組成。其主要由安全文明施工費、腳手架費、二次搬運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等組成。其中,腳手架費、混凝土模版及支架(撐)費、垂直運輸費、超高施工增加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施工排水降水費系應予計量的措施費,而其餘不宜計量的措施項目以計算基礎×措施項目費費率予以計算。

二、措施費包幹是什麼?

所謂措施費包幹是指在合同訂立階段,發承包雙方明确約定施工過程産生的所有措施費總價包幹,結算時不予調整。

那麼雙方約定了措施費包幹,是否就意味着雙方在結算時絕對不能調整呢?甘肅度方律師事務所律師用以下案例就上述問題為大家帶來詳細說明。

【案例1】

(2014)魯民一終字第49号,山東聊城第四建設有限公司與山東省聊城市中巨賽達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案件信息】

2007年8月16日,發包方作出了案涉項目招标文件,其中約定了:規定的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随後本案承包方就該招标文件進行投标,并中标。

2007年9月14日,發包方與承包方如期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9584176.02元,最終價款以簽約合同價加簽證方式進行确定。其中,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圖紙答疑、投标預算所包含的内容。自主報價的建築材料風險範圍控制在±5%(含±5%)以内,在±5%(含±5%)範圍内材料價格不再調整,超出±5%部分據實調整。随後,雙方在結算過程中因措施費數額産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法院說理】

招投标文件雖然規定施工措施費一次性包死,結算時不再調整,但由于合同約定的人工費、材料費可據實調整,人工費、材料費上漲直接影響措施費,在人工費、材料費可據實調整的情況下,措施費不可能一次性包死,結算時也應該随之調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中巨賽達公司大量分包中标的工程項目,不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導緻工期順延,增加了措施費、人工費;在建築市場行情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的情況下,隻有據實調整才能保證措施費不低于成本。結算報告對措施費進行調整,具有事實依據和合同依據。

【律師評注】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可以看出,本案雙方采用的計價方式為工程量清單計價,在該計價中,案涉措施費的計算基數就是以各分部分項中人、材、機、企業管理費、利潤及部分風險組成的綜合單價。既然雙方約定了人工費、材料費可以據實調整,那麼當現實中人工費、材料費發生了變動,必然會導緻綜合單價變動進而導緻措施費發生變動。故,本案中的措施費實際并沒有包死,雙方在結算時對于措施費應當據實計取。

【案例2】

(2020)最高法民申3252号,河南國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南亞星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件信息】

2010年9月8日,國安公司與亞星公司就案涉項目經過招投标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暫估價款金額(大寫):肆億肆仟陸佰玖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小寫)446918292元。同時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雙方約定:“本項目措施費以合同審定總價款中所含的措施費總額包幹,結算時不再調整。”随後,施工方以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無效,且均非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為由,主張案涉工程的措施費應依法按實結算。

【法院說理】

雙方在《補充協議》第23.2.4.6條中約定,“措施費以合同審定總價款中所含的措施費總額包幹,結算時不再調整”。因雙方在簽訂合同前期沒有編制合同審定總價(施工圖預算價),無法确定措施費,且雙方在後期結算中也未對措施費予以明确,鑒定機構按照定額規定計取措施費并無不當。

【律師評注】

本案依然突破了發承包雙方關于“措施費包幹”的約定,但通過該案二審及再審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否定上述約定的前提也是因“包幹”的措施費因合同審定總價款無法确定導緻約定不明。故,發承包雙方若想在合同中約定“措施費包幹”的計價方式,必然要将措施費的計取依據予以明确具體,否則在結算過程中,雙方因計取依據不明确導緻“包幹”的措施費數額無法确定進而産生糾紛。

【案例3】

(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00021号 ,重慶美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市四方特種屋蓋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信息】

2008年7月,發包方與承包方就案涉項目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量為整個橋下(8跨)的鋼結構景觀構築及鋼結構廣告外廊,措施費為包幹價,不管工程量是否變化,均不調整。随後因客觀原因導緻了承包方施工範圍縮減至1個跨度的工程量,承包方遂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約定全額主張了措施費。

【法院說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本案《工程承包合同》的性質屬于繼續性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對《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前已經履行部分,無須恢複原狀,對于尚未履行部分則終止履行。本案中對已完成的一跨工程及相應的措施費雙方已結算并實際支付,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後,剩餘七跨工程及鋼結構廣告外廊施工終止,四方特種屋蓋公司未舉證證明上述未施工部分相應的措施費已經實際發生,其仍主張美心投資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剩餘措施費,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如四方特種屋蓋公司認為《工程承包合同》的解除給其造成了損失,該公司可另行起訴美心投資公司主張損失賠償。

【律師評注】

本案再審法院依據了《合同法》中關于合同解除後發生的法律後果,判決承包方獲得了已完工部分的措施費,而對于未施工部分的措施費不予支持系準确無誤。倘若法院支持了承包方的訴訟請求,必然導緻承包方無故獲利。但是,若本案系發包方違約導緻承包方無法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那麼承包方依然可以向發包方主張相應的損失,而就這一點,該案本審中也予以了明确。由此可見,當雙方約定的“措施費包幹價”因合同的解除,也會進行相應的調整。

【總結語】

通過上述案例能夠說明在締約過程中,即便是發承包雙方合意達成了“措施費包幹”的約定,但仍然會發生措施費被調整的法律後果。但是,若發承包雙方對措施費進行了明确、具體的“包幹”約定,且合同都處于正常履行的情形下,雙方必然要恪守履行。同時,發承包雙方在進行“措施費包幹”的約定時應當充分考慮到項目成本上漲及工程量變化的風險,不應當僅憑經驗估算得出,否則有可能會面臨巨大虧損的尴尬局面,即承包方不能主張包幹部分的補償虧損,發包方也不能主張按實發生進行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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