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義執行 ' 律師團隊創始人,一名執着的70後東北漢子,深圳20年。團隊專注解決廣東地區經濟糾紛終本案件執行難多年!
此次“ 拒執罪的認定标準與解決 ”系列文章,我争取用三到五篇文章完整闡述拒執罪相關内容,幫大家解決大家最關心的“ 拒執罪從認罪到伏法 ”全鍊條困惑,争取月底前寫完。今天寫第三篇。
言歸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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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發現被執行人有錢,但就是不履行,能否控告被執行人拒執罪?
這一點大家是誤區的。對方有錢不還,但對方隻要沒有轉移就不算拒執罪。既然發現了就告訴法官,查封、拍賣、劃撥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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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院未發現被告有可執行财産,原告是否可以要求法院移送公安追究被告拒執罪?這是不可以的。法院經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認為被告無任何資産可供執行,6個月就可以依法下達終本裁定。拒執罪屬于刑事犯罪、行為犯罪。隻有确定被告有錢不還轉移資産、隐匿資産的行為,才能将其治罪。僅僅隻是對方沒還錢是不符合拒執罪的立案條件的。
還有個現象:即使原告有證據證明老賴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符合拒執罪的情形),執行法院通常還是會要求原告自己到向公安機關報警之後回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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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原告是否可以不報警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不能。不是不讓自訴,而是要走完民事流程才能進入刑事流程,也就是說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是自訴拒執罪的前置條件(《刑訴法》第204條)。先讓法院移交拒執罪,公安駁回。再自己去公安局報警,立案,被駁回。最後才是到法院自訴。這樣三步走.拘留是民事執行最後一步,沒拘留就不能證明法院為了回款窮盡所能。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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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老賴不報告财産(隐瞞、虛報财産也算),違反限高令,是否構成拒執罪?
構成!但想實際量刑,需要符合量刑标準。隻有符合情節嚴重的拒執罪标準,才能入刑。被告是個人轉移資産達到2萬元,被告是公司轉移資産達到20萬元以上(廣東省)。才能實際關押。否則多為訓誡、罰款和拘留處理。
作為原告,如果想将老賴繩之以法,用刑事犯罪的刑罰來懲治老賴,需要做的是保留線索,之後讓專業的執行律師團隊(正規軍)接手,把線索凝固成為證據,讓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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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拒執罪“ 情節嚴重 ”的标準是什麼?
被告公然對抗、用暴力抗拒的方式擾亂執行,給執行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對公私财産造成較大損失,即為情節嚴重。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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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被告有錢,但是還給了别人而未履行法院判決,這算不算拒執?
有些被告認為自己的錢不多。想還誰自己說了算。甚至直接揚言“ 誰起訴我,我就不還誰的錢 ”!事實上他也是這麼做的。這說明被告有一個誤區。他認為自己欠很多人的錢,而這些債務都是平等的。但事實并不是這樣。如果被告有錢,但他選擇先償還他的其他債務而非法院判決确定的債務,其行為已經構成拒執罪。
雖債權天然具有平等性,但是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國家司法權權威是作為優先考量的,司法權威不容侵犯。換成老百姓的話:老賴有錢應該先還給判決生效的債主,而不是還沒起訴自己的熟人。否則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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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有部分履行能力是否等同于沒有履行能力?
拒執罪就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但對于什麼是“ 有能力履行 ”,規定并不明确。對于有部分能力履行是否屬于有能力履行的争議很大。
舉個例子:比如我欠銀行50萬,我把所有錢都轉移到别處。我每個月還給銀行一分錢,但是我不換電話讓銀行可以随時找到我。此種做法是犯罪嗎?算我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還是有履行意願但無履行能力?
這裡有一個觀點,有能力是指有可供執行的财産,一點點也算。看待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償還能力,應當分析被執行人可支配的個人财産是多少,不是以被執行人的财産是否有盈餘為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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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拒執罪的犯罪主體是否僅包括被告自己?
先說答案: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的人均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如果有案外人采用暴力、威脅方法幫助上述當事人或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阻礙判決、裁定執行的,可按拒執罪的共犯處理。
也有一種觀點,認為案外人擾亂執行應構成妨害公務罪,這裡就不展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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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在進入執行程序前轉移、隐匿财産是否構成拒執罪?
這個事是否涉嫌犯罪一直争議很大。大多數被告認為自己在案件并未進入執行程序時轉移個人财産是合法的,不構成拒執罪。
個人認為這個觀點是錯的,錯誤地将履行裁判義務的時間與進入執行程序相等同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從時間上看,行為要件應當從裁判生效時開始計算。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後,義務人即應當按照裁判确定的内容實施給付義務或者履行行為,該階段可以認為是自然履行階段。執行程序是裁判生效後,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後才正式進入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根據生效裁判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從《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看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維護的是生效裁判所代表的權威性,确保司法秩序的正常運行。義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裁定後,應當知曉自己權利義務的狀态。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無論是否進入執行程序或者是否收到執行通知書,均應當按照判決、裁定确定的義務執行。
因此,在判決、裁定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轉移、隐匿财産等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無疑。
二十、隐藏、轉移财産是否必然導緻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後果?
在執行過程中,财産執行又可分為特定财物和不特定财物的執行。特定财物執行如房屋、汽車過戶、買賣等,不特定财物執行最常見的為金錢支付。
财産權屬發生了變更,也就是說老賴把資産賣了,就構成犯罪。另外,對于“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也包括為執行設置障礙導緻執行工作無法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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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正所謂”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 正義隻可能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既然邪不壓正,那就應該讓更多原告更快地看到正義之光出現!隻有這樣才是真正的正義執行,大家覺得呢?
就說這麼多吧。我是琪哥,大家有急事就直接@正義執行琪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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