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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給女方小孩可以改姓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2-12 02:31:18

李林與王娟原系夫妻關系,兩人育有一個女兒,在離婚後因孩子的姓名産生糾紛。母親王某前往公安機關将女兒的姓名登記為“王某某”,而父親李林卻認為當初離婚調解書中孩子的姓氏是随自己,堅決要求恢複孩子的姓氏……日前,如臯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因調解書中确認的姓名并未在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同時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駁回了李林的訴訟請求。

孩子到底應該跟誰姓?父母各有說法

2012年,李林與王娟因離婚問題鬧到法院,關于子女問題雙方在調解書中約定“婚生女李某某随王娟共同生活……”不過,此時孩子的名字“李某某”還未在公安機關進行登記。王娟于2013年在公安機關将孩子姓名登記為“王某某”。李林得知孩子姓氏被改後,起訴至如臯法院要求王娟将孩子姓名恢複為李某某。

法院調取孩子的醫學出生證明存根、《醫學出生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南通市臨時接生證明等材料,以上材料新生兒姓名均登記為王某某。

李林則認為,自己并未提供任何材料給王娟,也未曾在《醫學出生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簽字,他認為王娟僞造了證件和其簽字,欺騙了工作人員從而獲得出生醫學證明,故整套資料本身不合法,并要求對簽字進行鑒定。

法院:未在公安機關登記,駁回父親訴請

如臯法院審理該案過程中發現,《出生醫學證明》一式三聯,分别為領證人持有的正本、簽發的醫療機構的存根和戶口登記的公安機關存檔的副頁,三聯應當保持一緻,本案中此三聯中記載的小孩姓名均為“王某某”,且沒有任何塗改。關于有無僞造簽字的問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對嬰兒母親的要求是“簽名”,而對嬰兒父親的要求是申報其“姓名”,并未要求“簽名”,因此本案中關于李林的簽字并未要求是本人簽名,故無鑒定必要性。

離婚判給女方小孩可以改姓嗎(離婚後女方為孩子登記姓名随自己姓)1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在民事調解書中載明“婚生女李某某”,但調解書中确認的姓名并未在公安機關進行登記,亦早于出生醫學證明出具的時間。并且“王某某”已從2013年使用至今,該姓名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已經成為其人格标志,為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院認為,繼續使用該名字,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長。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李林要求将婚生女姓名由王某某改為李某某,法院難以支持,故駁回了李林的訴請。

法官:尚未經登記姓名應以出生證明為準

對于該案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緻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隐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複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複。

從此内容看,未成年人改名應父母協商一緻辦理,但此舉前提是小孩姓名經過了公安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小孩也并非意味姓名處于不确定狀态,即以出生證明上記載的姓名為準。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登記的姓名及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的重要性。

法官表示,生活中常見父母離婚,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就給孩子改姓的情況,同時往往伴随着不給撫養費、不讓看望孩子等糾紛,然而改姓需要遵守法律規定,父母應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妥善處理未成年人子女姓名問題。(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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