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以本人實際工資作為繳存基數,按照一定比例繳存,用于改善住房條件的基金積累,具有職工福利的性質。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起步還是比較早的,是在職工住房改革進程中的重要舉措之一,也是解決過去由單位包分配住房過渡到用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住房、居民住房的配套辦法。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按照國務院令的方式發布的,屬于國務院的規章,具有法律法規的性質。
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範圍,也是随着社會經濟發展而逐步擴大的。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範圍還隻限于城鎮在崗職工,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城鎮所有的企業和民辦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但在各個地方政府出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實施辦法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範圍擴大到了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但由于靈活就業人員需要自己繳納全部住房公積金,所以繳納的積極性不是很高。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用途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在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後,可以按照當地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定,在購買商品房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息要遠遠低于商業貸款的利息,這是繳納住房公積金後的最大好處,這也是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最大動力。
二是住房公積金全部實行個人賬戶管理,不管是單位繳存部分還是個人繳存部分,都歸個人所有。隻要是購買商品房的職工,每月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來償還按揭貸款,不需要償還貸款也可以作為一筆存款,作為今後的應急費用。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用人單位和職工都是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本人的工資作為繳存基數,新職工或是新調入的職工,是按照上月本人的實際工資作為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最低為5%,最高是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從各地的規定來看,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最高不能超過12%。之所以要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做出最高12%的規定限制,主要是防止國有資産的流失,同時也是減輕财政支付負擔的需要。
對于其他企業,比如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民辦事業單位等,最低的繳費比例也是5%,最高為12%,但是對于這類企業也可以超過12%的比例繳存,但超過12%的繳存比例以上的部分,要按照國家規定納稅。之所以要出台這樣的規定,主要是住房公積金是要列入企業的經營成本的,也就是在稅前列支,部分單位多繳住房公積金,主要還是為了合理避稅的需要,所以作出了超過12%以上部分,是不能列入企業經營成本的,需要照章納稅。
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四川的規定最低的繳存比例為10%,超過24%以上的部分要按照國家規定納稅。個體工商和收入比較高的靈活就業人員,之所以想繳納住房公積金,也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的。一方面可以解決買房時解決住房公積基金貸款的問題;二是為了增加成本,合理納稅的需要。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積金的統一規定,最低為職工本人上年度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最低的繳存比例為5%,由單位和職工個人按照同比例繳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最高不能超過12%;其他企業可以超過12%,但超過12%以上的部分要按照規定納稅;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承擔全部繳存比例,最低繳費比例為10%,超過24%以上的部分要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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