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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監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2 16:27:39

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監督(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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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活動中,交易雙方在簽訂最終的合同文本前,可能會簽署諸如備忘錄、意向書、會議紀要等文件。這些文件的法律性質和效力如何?檢察官以備忘錄為例,通過下面這個案例為大家解讀其中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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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A公司股東為王某、李某及陳某。王某欲退出該公司股東資格,經協商與陳某簽訂《備忘錄》,約定:王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權以24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陳某,其他具體事宜待日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三個月後,王某與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為2000萬元,付款期限為本協議簽訂後七日内,并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陳某依約支付2000萬元,雙方完成公司股東名冊變更。此後,王某得知股東李某也将其持有的公司20%股權轉讓給了陳某,轉讓價格是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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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矛盾産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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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認為:之所以《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雙方協商轉讓價款為2000萬元,是出于稅收的考慮,其餘400萬元陳某口頭答應會盡快支付,該協議僅是為了用于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王某要求陳某向其支付剩餘的400萬元股權轉讓款。

陳某當然不同意,他認為自己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向王某支付2000萬元轉讓款,協議已履行完畢。

王某與陳某之間的股權轉讓金額

究竟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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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檢察官為您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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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王陳兩人的矛盾首先要弄清楚以下兩個問題:

1.股權轉讓價格由2400萬元變更為2000萬元,這是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簽訂在後的《股權轉讓協議》是不是已經取代了簽訂在前的《備忘錄》?

商業活動中,交易雙方在磋商過程中會将目前已達成一緻的内容通過備忘錄、意向書、會議紀要等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如果僅記錄或确認協商的進展,則不構成合同,不能對簽署雙方産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如果這類文件不僅載明各方的權利義務,且表達了簽署各方都同意接受該備忘錄等文件條款約束的意思表示,隻要備忘錄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就具有合同的性質。

插播一個法律小知識

根據當事人是否有意向在将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确在雙方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可将合同分為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即:将來要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合同;以訂立本約為其标的合同稱為預約合同。

兩種合同的區别:

1.訂約時間不同。預約合同是談判磋商期間對未來事項的預先規劃,而本約合同是在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定型後簽訂的。

2.訂約目的不同。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由于事實或法律上的障礙,暫時無法訂立本約合同,所以事先對當事人加以約束,約定将來訂立本約。而本約合同的目的就是确立了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确具備履行内容。

雖然,預約合同是為了訂立本約合同而存在,但是仍然具有其獨立性。

讓我們回來繼續分析

分析一:本案中,《備忘錄》明确約定股權轉讓價款,王某與陳某簽署該《備忘錄》後,即表明其願意接受該條款的約束。但《備忘錄》對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股權變更登記、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均未作約定,合同内容顯然不完整。王某與陳某要在将來訂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确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王某與陳某在《備忘錄》中亦表達了對未确定事項待日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予以确定的意思表示。因此,王某與陳某所簽的《備忘錄》性質是預約合同。

分析二:《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于《備忘錄》之後,明确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其性質為本約合同。《股權轉讓協議》相對于《備忘錄》而言,對股權轉讓價款作出了重大變更,該變更對王某的利益産生了重要影響,王某對此是明知的。在此情況下,王某仍與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應視為其同意對《備忘錄》的相關約定予以變更。

分析三:王某認為,其未放棄《備忘錄》所約定的剩餘400萬元股權轉讓款,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曾就差額部分的履行,及時向陳某進行主張。而且,王某在與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未對股權轉讓款的差額進行任何約定,僅因“陳某口頭答應盡快支付”而同意了新的股權轉讓價格,不符合商業交易慣例。從實際履行情況來看,《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陳某即按約向王某支付了2000萬元,并完成了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亦說明雙方實際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履行了權利義務。

王某與陳某的權利義務應依據《股權轉讓協議》确定,王某要求陳某繼續支付股權轉讓款400萬元,依據不足。

【法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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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将來一定期限内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放開思維】

如果案例的情形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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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陳某簽訂《備忘錄》,約定:王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權以24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陳某,付款期限為三個月。但是,三個月屆滿,陳某未向王某支付任何股權轉讓款。期間,王某多次向陳某催讨,要求盡快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陳某一直不予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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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情況下,

王某應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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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備忘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陳某未按約支付款項并拒絕簽訂本約合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王某有權要求陳某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由陳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告訴大家,簽署備忘錄在簽約、履約過程中的相應作用。

【民行檢察官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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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雙方在簽署《備忘錄》一類文件時,應盡量明确該文件的法律性質,确定其内容是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當事人在簽訂時應格外謹慎,簽訂後應誠信履行。

2.預約合同中已經确定的條款,除非當事人協商一緻同意變更的,否則不得随意更改。若當事人違反其中的約定,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預約合同中未确定的條款或事項,如果在公平、誠信原則下進行了磋商,确實無法就相應條款達成一緻而導緻無法訂立正式合同的,則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構成對預約合同的違約,預約合同應當解除。

3.若雙方一緻同意在本約合同中對預約合同的條款作出變更時,可在本約合同中約定“之前簽訂的預約合同自動失效”等類似條款,以防在合同履行中産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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