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本文主要讨論“清楚”地限定,到底什麼是“清楚”。
我自己的親身體會是,在專利撰寫的初期,新人很容易将“清楚”僅僅認為是讀起來沒什麼語病就算清楚。因此,很容易出現,将發明人交底的内容大篇幅的搬到權利要求書中。所以我想對“清楚”作個解釋。
在我看來,“清楚”應當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1、一個步驟的執行主體,執行對象、以及執行的操作明确無誤。例如A對C執行操作B,或A基于條件X和Y得到Z。
2、步驟之間具有邏輯關系,例如步驟1:A基于X,确定出Y;步驟2:B基于Y,得到Z。則步驟1和步驟2就具有邏輯關系,也即步驟1得到的結果Y,在步驟2中被使用。如果步驟2完全沒有用到Y,那麼可以說步驟1和步驟2不具有邏輯關系。
進一步地,可能受限于專業水平,部分代理人過分依賴于交底書提供的表述方式,進而導緻權利要求不清楚。對于此問題,我的看法是,通信、計算機領域的申請文件在撰寫時,抓住發明改進點所涉及的執行主體,然後将該執行主體的數據處理交互流程與發明人進行數據層面的溝通,技術術語不懂的地方可檢索或直接問發明人,從而擺脫交底束縛,防止權利要求書“不清楚”。
總結,權利要求在完成之後,應當至少檢查3遍:
第1遍檢查形式問題。
第2遍檢查表述問題,看看是否存在需要進行文字記載之外的解釋。
第3遍檢查權利要求布局是否合理,保護範圍應當從大到小,或并列,防止小中套大,出現“不清楚”。
以上是我的一些個人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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