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内容和方法》中,對科目三的考試項目進行了重大調整。
其中,對燈光的使用規定如下:
使用轉向燈:不少于3秒
修改後的新規更加強調引導學員正确使用轉向燈,對在起步、轉向、變更車道、超車、靠邊停車前不使用或錯誤使用轉向燈,開轉向燈少于三秒即轉向的,評判标準由原來的扣10分修改為不合格。
也就是說,考試過程中如果考生沒有正确使用轉向燈,将被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其實,不僅駕考中對轉向燈的使用要求嚴格,在實際開車中“打燈不規範”也成為交警嚴抓的交通違法之一。
“3秒轉向燈”新規實施
很多車主在轉彎或變道的時候都沒有打轉向燈的習慣,如果你現在依舊如此,則很大可能面臨“記分 罰款”的懲處。
根據規定:
駕駛機動車在變更車道、轉彎、靠路邊臨時停車前,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處三百元罰款。
此外,不少地方還明确規定:
汽車在變道或者是轉彎時,一定要打開轉向燈,并且要打開3秒以後才能進行變道或者是轉彎。
也就是說,不打燈或者打燈時間不足3秒的,都會被認定為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
目前已實行的地方有深圳、杭州等地,相信不久以後全國就會得到普及。
這些情況不打轉向燈,一律罰!
1、上下匝道不打轉向燈
根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
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開啟左轉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機動車正常行駛情況下駛入車道。駛離高速公路時,應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後駛離。
如果不打轉向燈,突然變道進入主道或匝道,後車若未保持安全距離,極易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
2、超車不打轉向燈
超車前不打轉向燈,後車就無法獲知你的動向,以為你會一直在原車道開。若突然變道,則會讓後車來不及做出反應,極容易發生事故。
法律依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
後車應當在确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3、左轉/右轉/變道/起步/靠邊停車不打轉向燈
在左轉/右轉上,有車主就曾提出過質疑:都标明了左/右轉車道了,已經在車道裡還需要打燈嗎?
其實,打燈不一定隻給後車看,還有其他道路參與者(包括其他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以及行人)。他們未必看得到标志箭頭;他們也未必知道你已經在左右轉專用車道了,你不打燈他們怎麼知道你的開車動向?
所以,隻要行駛路線變了,就都有打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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