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Q:什麼是環評?
A:對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一句話:環評是一種方法,也是一種制度。
Q:環評流程有哪些?
A:
1、項目立項
(1)編制項目立項書;
(2)攜帶項目立項書到經發局申請立案。
2、環評
(1)備案完成後,帶着立項資料到當地環保局辦理環境評估事宜,如果隻需環評報告,企業自主填寫即可;如果需要制作環評報告書,環保局會推薦幾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幫助完成報告書的編制及環評中的各項工作,選用環評機構即會産生費用;
(2)項目開建前期,環評機構來人查看現場,對項目所在地周邊環境進行檢測;
(3)拿到檢測報告交給環評機構;
(4)從環評機構取回調查表,到附近居民家中、周圍企事業單位入戶調查,後交于環評機構;
(5)如生産過程産生危險廢棄物,應與相應的環保處理企業簽訂合同;
(6)委托環評機構編制環評報告、進行項目信息公示、組織專家評審會、修改環評報告、将修改後的環評上報市評估中心,評估中心出具技術評估報告、所在區環保局審批;
(7)開工建設、項目投産;
(8)項目正常生産後,到所在區環境監測站申請環保驗收。
Q:什麼項目需要辦環評審批手續?
A:《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一句話:您的項目需不需要環評、需要哪類環評,自行前往生态環境部網站查閱最新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原環保部44号令和生态環境部1号令)即可。
Q:建設項目環評有哪幾類?
A: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句話:有3類,分别是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Q:“不予審批情形”是什麼?
A: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标準,且建設項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确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标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态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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