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買了電影票
卻因急事無法按時觀影
或者買票時選錯了觀影時間
想要退票或者改簽
卻被告知“不退不改”
這屬于霸王條款嗎?
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
案 件 詳 情
王先生通過某售票網站訂購某電影城當晚的2張電影票,出票之後發現時間錯選成第二天晚上。
因售票網站上沒有設置退票流程,王先生立馬聯系售票網站客服要求改簽,卻被告知要與電影城聯系。
王先生遂與電影城聯系,不料電影城态度強硬,以王先生購票前已勾選同意“不退不改”協議為由,拒絕退改簽。
氣憤的王先生将此情況
投訴到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後
依照法定程序對電影城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并對其罰款人民币8000元
電影城認為上述行政決定
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法院查明,電影城與售票網站簽訂的影票包銷協議約定,電影城授權售票網站銷售電影票并代為收取售票收入,在售票網站銷售的電影票不允許退改簽,并對期間産生的産品質量、服務問題承擔責任。
據此,法院認為,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認定電影城和消費者構成買賣關系,而電影城作為經營者,不允許消費者退改簽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并依法對其作出處罰,處罰對象正确。
消費者網購電影票,彼此之間形成服務買賣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将提供服務的行為排除在保護範圍外。電影城單方設置退改簽格式合同條款,關閉退票與改簽程序,觀衆被迫同意其“購票後不能再退票與改簽”的條款後,方能繼續在售票網站上購買電影票,其行為構成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觀衆在合理時間内退票或者改簽的合法權益,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因此電影城拒絕消費者
退改電影票的行為違法
因無法計算具體違法所得
區市場監管局對原告處
以8000元罰款并無不當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
駁回電影城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産、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醒各位商家
利用格式條款并
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而限制、排除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損害的是消費者利益
更是一種違法行為!
END
來源:山東高法 |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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