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稅務局、肇慶市稅務局、江門市稅務局、揭陽市稅務局、珠海市稅務局、汕頭市稅務局、韶關市稅務局、惠州市稅務局、湛江市稅務局、茂名市稅務局、潮州市稅務局等分别發布公告稱:11月1日起,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
東莞
10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在官網發布公告,11月1日起,東莞正式降低二手房交易個稅。
主要内容
自2021年11月1日起: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在此之前
二手交易的個人所得稅率為
2%或差額的20%
土地增值稅不低于5%
而這一調整
無疑降低了二手房交易的稅費
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
有利于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
↑二手房交易稅費表
從11月1日起
買二手住宅稅費主要包括:
個稅、契稅、增值稅
1、個稅:1%。
2、契稅:
首套:90平方米及以下的,1%;面90平方米以上的,1.5%。
第二套:90平方米及以下的,1%;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2%。
第三套及以上:3%。
3、增值稅:
滿5年,免征增值稅。不到5年,征收5%增值稅。
政策調整官方解讀
為規範個人二手房轉讓相關稅種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東莞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為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标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務“六穩”“六保”、“房住不炒”要求,按照有利于“便民辦稅、為民減負”、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有利于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原則,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對我市個人二手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進行調整,以與全省其他主要城市統一執行标準,保持稅負一緻。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明确《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号)、《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業所得率及帶征率調整問題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緻的,以本《公告》規定為準。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
肇慶10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在官網發布關于調整肇慶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主要内容
從2021年11月1日起: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政策調整官方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關于調整肇慶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标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2006〕21号)等相關規定,我局起草了本《公告》,明确了調整肇慶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号);
(三)《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2006〕21号);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對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明确《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号)、《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中有關規定與本《公告》有不一緻的,以本《公告》為準。
四、實施時間
《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門10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發布關于明确江門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同時
官方還公布了
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
政策調整官方解讀
為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标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明确江門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據了解,我省(不含深圳,下同)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地區之間均存在較大差異。核定征收率的差異導緻相鄰地區納稅人和不同地區有房産交易的納稅人,對此争議較大,帶來征納矛盾,不利于公平市場交易和優化資源配置。為營造全省公平統一的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2006〕21号),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
1.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2.修改《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關于調整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2年第3号)中的《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第11項“銷售不動産”下增加一行“其中:轉讓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為1.5%。修改後的《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公告》附件。
(二)明确個人二手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08〕137号)規定,《公告》明确對個人轉讓二手住宅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公告》繼續适用《江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江門市二手轉讓房地産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門市地方稅務局2013年第2号公告)規定,對我市轉讓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明确為5%。
三、《公告》生效時間
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
揭陽10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在官網發布關于調整揭陽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主要内容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政策調整官方解讀
為規範個人二手房轉讓相關稅收核定标準,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揭陽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标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2006〕21号)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号);
(三)《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2006〕21号);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對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明确《揭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時廢止;《揭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号)與本《公告》不一緻的,按本《公告》執行。
四、《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
珠海10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發布《關于調整珠海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适當調整《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公告2019年3号)中銷售不動産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将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公告》統一了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與全省其他城市趨同,保持稅負一緻。
個稅降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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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新聞聯播綜合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官網、莞香花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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