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來看看看幾個工作中比較常見的事項
1.公司有職工食堂,中午為職工免費提供一頓午餐
2.公司沒有職工食堂,但是讓外面的餐館每天中午統一送餐,公司和餐廳月結
3.公司沒有提供午餐,但是給每個職工300塊的補助,和工資一塊發放。
4.公司在郊區有個工地,每天都有人員去辦事,對于不能回公司的人員,公司按次統計後給予一定補助。
以上問題都是涉及職工中午就餐的問題,也是非常務實的問題,相信大家都能遇到。
如果什麼都沒有,這種單位還待着幹嘛呢?
站在企業角度,這些都是支出,支出就要記賬,也會涉稅,所以今天和大家一起學習一下這些實務會計上怎麼核算?稅務上怎麼處理?
會計核算我們要找會計上的核算依據,稅務處理我們要按照稅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理。不能按照稅務規定來做賬,也不能按照會計要求來交稅,這就是核心思想。
會計核算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号—職工薪酬》以及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财務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
1、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均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管理核算。
2、同時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所以,按照此文件的核心思想,在會計核算方面,我們對上述實踐中情況進行分别處理。
第1、2種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均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進行核算;
第3種直接作為工資進行核算。
第4種實質并不是午餐補,而是誤餐補助。
在實際操作中,個人倒是覺得可以直接并入費用核算,比如計入差旅費核算。日常會計核算中,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産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即對因異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響正常就餐時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标準計算發放給職工的的誤餐補助實屬于差旅費的核算内容,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并在其中規範誤餐标準,以此來發放合理的誤餐費。
稅務處理
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9]3号規定,職工食堂費用、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是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範疇,可以按照工資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
那麼第1、2種情況的扣除沒有問題,但是切記,需要取得合法合規的票據。有食堂的,食堂發生的成本費用是否取得合規票據,沒有食堂以外包方式的,是否取得合規票據,這些都是扣除的要件,如果沒有可能導緻納稅調整風險。
對于第3是否能夠按照工資來進行稅前扣除?
其實這個問題也非常明确,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這些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補貼,會計核算計入了工資,也符合企業工資管理制度,并依法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那麼按照規定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第4種合理的費用實質是企業生産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報銷的費用,它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企業具備規範的财務制度,按制度執行的可以據實扣除。
個人所得稅
不管是公司自辦食堂支出,還是集體用餐統一結算,由于是員工整體享受,難以分割的非現金福利,所以并不需要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其實目前這塊并沒有文件直接規定,但是實際征管中基本也沒對此征收個人所得稅。
執行口徑其實主要都是參照了總局的答疑。
2012年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接受在線提問中回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度的某季度視頻解讀會上也有口徑回答,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就餐費用由公司按月與餐廳結算,并不向職工支付就餐補助,結算費用原則不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第1、2這種一般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第3種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當然,對第4這種屬于誤餐補助這種,企業建立誤餐補助标準和補助制度,規範補助手續,隻要能夠實事求是地有足夠的依據先稅務機關表明誤餐補助不是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可以不征稅。
國稅發[1994]89号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财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确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标準領取的誤餐費。
來源: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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