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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強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7 21:05:59

嚴格說來,儒家沒有針對現代法律制度的具體論說,中國曆史上的“法”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但儒學傳統中确實存在大量有關什麼是合理(或正義)的制度、什麼是合理(或正義)的社會的學說,因此,我也隻是從這些學說出發來分析、推斷:儒家如果生活在今天,對于現代社會制度可能有什麼評判标準。

嚴謹起見,我要強調:這是站在現代立場、使用現代術語來挖掘儒學資源,不能說是儒家原有的觀點。當我們着手這樣做時,立即會發現儒家在這類問題上的說法多樣而混亂,幾千年來自我争吵,從未統一過。将其中典型觀點作一總結,我認為儒學中至少有五種不同的立場,或可作為衡量惡法或正義社會的标準。

第一種是動機論的立場,即從主事者的動機出發來評判一種制度或行為。漢儒董仲舒《春秋》決獄時主張“原心定罪”,就是針對案件當事人的動機而言的。總體上講,孔子以來的儒家一直很重視人的動機,“五常”(仁義禮智信)之首的“仁”以愛人之心為本;孟子在與齊宣王論政時,主張将恻隐之心推而廣之,即可建設王道、實現善政;宋人張載有“大心篇”,論述以天下為心……據此,這一立場認為衡量某一司法過程是善還是惡,不完全看外在的事實和程序,還要考慮主事者的主觀動機。

第二種是效果論的立場,即從一種行為或制度帶來的成效評判其好壞。這體現在曆代儒家對三代聖王之治之理想圖景的描繪。《禮記·禮運》中的大同、小康思想,講上古理想社會民風怎樣淳樸,鳏寡孤獨怎樣受照顧,社會秩序怎樣和諧,也是一種效果論。所以,效果論主張衡量一個制度、一套法律善惡的标準,在于它創造的成效,體現在風俗、秩序、濟弱、均寡等方面。

第三種是道德論的立場。儒學首先是一種道德學說,現代人常批評儒家把一切社會問題歸結為道德問題。從先秦到兩漢,“三綱五常”的提出确似找到了衡量一個社會、一套體制是否合理的道德标準。據此,似乎一套制度是不是正義的,不一定是因為它帶來的實際效果,而是由于它合乎某種道德标準。這與現代西方學者以人權、自由等價值為标準來評判一切的立場類似,都是一種道德論。

第四種是程序論的立場。儒家其實還有一個傳統,認為衡量一個制度是否合法或一個社會是否正義,要看它是否嚴格遵守規矩。所謂“規矩”主要是禮制。在《周禮》裡有一整套完備嚴密的關于王位繼承、國家官員選拔、權力機關運作等等的規定;在《儀禮》裡,日常生活中每一個行為都可能有相應的禮節規矩,甚至規定得非常繁瑣。《春秋公羊傳》裡講“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就是關于制度程序标準的典型論斷,明代的“大禮儀”之争也體現了這一點。王國維在《殷周制度論》裡系統全面地闡述了周代禮樂典章制度所規定的正義社會的程序法則。所以,儒家傳統裡是有程序論的傳統的。

第五種是情境論的立場。與秩序論不同,儒家亦主張在“守經”的同時“行權”。孔子、孟子皆講到“權”的問題,董仲舒進一步讨論到“常”與“變”的關系,即不能死守經典和聖訓,還要适時權變。禮制與法制最大的區别在于反對“一刀切”,主張因時、因地、因人而制宜。《禮記》中講“因人情而制禮”,“禮從宜、使從俗”。荀子讨論了“法先王”與“法後王”的關系,“法後王”即指因時因勢而變。後世儒家有大量關于“時”、“勢”的讨論,尤其在關于封建與郡縣之争中。因為孔子從未提倡過郡縣制,後世為郡縣辯護的人多從時勢概念出發。從這個角度來講,儒家認為不能夠把社會制度或司法程序固定為一個既定的模式,而要因時、因地制宜,即随着曆史情境和人物境況的變化而變化。

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強調(儒家強調天人合一)1

儒家如果生活在今天,對于現代社會制度可能有什麼評判标準。

這樣一來,在衡量社會正義或制度方面,儒家似乎同時有動機論、效果論、道德論、程序論和情境論。那麼,儒家的立場看起來不是很亂嗎?一會兒這麼講,一會兒那麼講;什麼都是你講的,等于什麼都沒有講。

其實,儒家并非主張這“五論”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同時适用。在任一特定案例中,他肯定認為隻能采取其中一個立場。那麼,如何确定該采取哪種立場?無疑,儒家最高的取舍标準就是合乎“道”,但這個“道”又是很神秘的。怎麼辦呢?

我認為,曆代儒家也讨論了如何把“道”具體化的途徑,具體有三:一是心的途徑,二是性的途徑,三是理的途徑。換言之,心、性、理代表儒家提出的三個幫助人們取舍、确定用什麼标準來衡量制度善惡或社會正義的途徑。當然,這些都是我個人所作的總結,古典儒家似乎并沒有明确這樣總結過。

第一,心的途徑,即從良心出發來确定該采取什麼立場。中國人經常說“天地良心”,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會說“良心何在”、“良心被狗吃了”之類罵人的話,可見良心原則即使在現代中國人的生活中也仍在起作用。孟子講“盡心”、“知性”,倡良心、良知、良能,後世陸、王心學重發明本心,王陽明倡“緻良知”。心的途徑叫人回歸良心來判别是非,它是否可作為在具體案例中幫人決定在上述“五論”中進行取舍的一條可行途徑?

第二,性的途徑,即根據人性需要來确定該采取什麼立場。性,指人性。《易傳》講“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中庸》講“盡性”,孟子講“知性”,皆與孔子“為己”之學的宗旨一緻。這個原則,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要合乎人性的需要,以人性最大限度的健全發展為宗旨。你這套制度或這個社會好不好、正義與否,體現在能不能讓人性得到最大程度的發展。因此,人性的原則是否可作為在具體案例中幫人在“五論”中取舍的另一條途徑?

第三,理的途徑,即根據事物的道理來确定該采取什麼立場。我們今天有時也講“天理何在”,以“天理”作為衡量事物正義與否的标準。“天理”一詞最早出現在《禮記·樂記》中,程朱理學重新闡發了“天理”的意義。“理”與“心”不同,是更加客觀化的原則。理學家認為,任何事物是否正義,都是有道理可循的。比如,殺人是要償命的,欠債是要還錢的。這裡的道理,任何人隻要稍微想一想就能明白,說明它是合乎天理的。日常生活中的所有沖突和糾紛,也同樣有“理”在其中。因此,理的原則,是否可作為在具體案例中幫人在“五論”中取舍的又一條可行途徑?

大家會說,這裡的心、性、理的途徑或原則,是不是有時會互不統一甚至相互矛盾?它們背後還有沒有更高的原則?我覺得儒學在這三者背後還有一個最高标準,就是天道——天道,代表着“天人合一”的思想。從“天人合一”原則出發,我認為它主張衡量一套制度或一個社會是否正義,有這麼幾個标準:

第一,符合每個個體生命的最高福祉;

第二,符合每個人類群體的最高福祉;

第三,符合人類全體的最高福祉;

第三,符合世間萬物的最高福祉;

第四,符合宇宙全體的最高福祉。

儒家天道思想的最後依據,我認為是強調人的生命和整個宇宙的生命息息相關,追求整個宇宙的和諧安甯有序。這就和西方法權思想背後的個人主義迥然不同。

儒家最高的理想是萬事萬物都能夠在“和而不同”的境界中完整地展開自己,所以他既不會犧牲個體價值來追求所謂的總體和諧,但也絕不會罔顧總體和諧來樹立抽象的人權标準。與很多人想當然的看法不同,我認為儒家會在很多情況下堅定不移地捍衛人權,正像其在曆史上曾經做過的那樣,但也絕不會把人權絕對化,不會把客觀的程序絕對化,因為這不合乎“情理”。

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強調(儒家強調天人合一)2

以上我主要梳理了一下從儒家傳統出發,對惡法或者說是否正義社會,可能會提出什麼樣的判斷标準。我想儒家和西方法學在這個問題上的思路是有一些區别的,西方社會科學中也有動機論、效果論,也有道德論、程序論甚至情境論,但很少有西方學者能像儒家這樣強調“天人合一”。也就是說,二者所訴諸的終極依據是不同的。

最後我再簡單說一下儒家或中國古代的正義論問題。“正義”(justice)這個詞,在西方曆史上大體或可理解為一個“公正的、合理的社會”,或者一個“好的社會”。所以,來自西方的“正義”概念,與儒家的“王道”含義比較接近,而不是人們時常理解的、與作為“五常”之一的“義”概念相近。“義”雖然也可作為王道或理想社會的實現途徑,但主要是一種私德而不是公德,而“正義”屬于公德範疇。正因如此,漢學家們通常不把儒家的“義”譯為英文中的just或justice,而是譯為righteousness或rightness。

所謂儒家的正義觀,就是指儒家對于“公正、合理社會”的理論或學說。如果談論“中國正義論”,那就會涉及“中國”是一個曆史事實的範疇還是一個規範的範疇這一問題。如果是史實範疇,則“中國正義論”就可指中國曆史上的正義學說,包括儒家及諸子百家的正義理論;如果是規範範疇,那就涉及如何來定義中國、以什麼為标準、誰有資格定義中國等問題。就好比說,我們如果讨論“美國正義論”,那或者是指美國曆史上提出的各種正義學說;或者如果“美國”是一個規範概念,那麼“美國正義論”就變成一個隻有美國才有或一種能夠體現“美國性”的正義理論是什麼的問題,而這往往是說不清的,通常也不可能會被美國學者認為有多大學術價值。當然,“美國正義論”也可能被用來指美國曆史上有代表性(因而能體現美國特色)的某種正義理論,被研究者認為有普世意義或重大價值。

當然這決不是說,我們找到了讨論“中國正義論”的恰當途徑。我想至少有兩個途徑是可以考慮的:一條途徑是通過分析中國曆史上各家各派的正義學說(即他們關于理想、合理社會的學說),找出其根本特點,通過中外比較來闡發其中對于現代人有啟發意義的内涵,這是由特殊尋找普遍的途徑;另一條途徑是分析中國古代各種正義學說産生的曆史文化土壤,說明在中國特有的曆史文化土壤裡,一個公平、合理的理想社會應當建立在什麼樣的法則之上,這是由特殊說明特殊的途徑,也是我個人非常感興趣的内容。這兩條途徑都試圖結合史實維度和規範維度,但規範維度需建立在對史實維度深度挖掘的基礎上。(注:本文的目的不在于評論黃玉順或其他學者關于中國正義理論的諸觀點,那需要對諸位學者工作的進一步了解。本文關于儒家正義學說的讨論,顯然也隻是粗淺的、嘗試性的,更深入、全面、客觀的分析亟待去做。)

【本文基于作者2017年1月在“曆史法學年會·2016”(重慶:西南大學)上的發言整理擴充成文,原題為《儒家關于正義社會的衡量标準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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