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這是《公司法》第11條原文規定。因此,公司章程在整個公司經營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文件,同時也是公司對外經營的基本依據。公司章程内容是股東之間的約定事項,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1.《公司法》;2.若上市公司需符合《證券法》,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等】的前提下,隻要股東意思表示真實,公司章程内容即具備法律效力。
舉個例子,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緻。《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再比如,在融資時,公司章程需要特别關注涉及到對賭、回購、一票否決權、上市承諾等相關條款。在特定的條件下,投資人會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回購條款,但也可以通過表決權與出資比例不同,在股東會上否定投資人回購要求。另外,公司章程還可以限制股權轉讓時的剩餘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規定或限制董事、執行董事及高管的職權。
因此,制定公司章程應充分考慮公司自身實際情況,對可能考慮到的容易産生糾紛的情況,進行清晰判斷和作出詳細規定,并可以在章程中注明,對于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條款的前提下,屬于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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