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賠償标準不統一?最近,有不少農民朋友咨詢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發放的問題,尤其是違建的認定問題面對大規模的征地拆遷工作,農民能夠盡早了解征地補償款的發放問題是很有必要的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來跟大家聊一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征地拆遷賠償标準不統一?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最近,有不少農民朋友咨詢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發放的問題,尤其是違建的認定問題。面對大規模的征地拆遷工作,農民能夠盡早了解征地補償款的發放問題是很有必要的。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來跟大家聊一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所以在認定違建的法律出台之前所建成的無證房屋不應認定違法建築。
(一)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在此之前,法律對建設規劃許可證是沒有規定的,隻要有土地使用權證就可以。因此,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是不需要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因此也就談不上違建。
(二)《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的房屋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實施是在1986年6月25日,所以在1986年之前建造房屋的行為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這種建築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原因仍然是法不溯及既往。據此,對于1986年建造的無證房屋,征收方不能以違章建築為由而不給予補償。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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