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标應當發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應當通過報刊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标通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2)招标項目的性質、數量;(3)招标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4)獲取招标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5)對招标文件收取的費用;(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招标人或招标投标中介機構可以對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資格預審,但應當通過報刊或者其他媒介發布資格預審通告。資格預審通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2)招标項目的性質、數量;(3)招标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4)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5)對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6)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7)資格預審的日程安排;(8)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上述預審應當主要審查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提交證明其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證明文件或者資料。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應當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預審決定。
采用邀請招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應當向三家以上有興趣投标的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标邀請書。
采用議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應當向二家以上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标邀請書。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根據招标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投标人須知;(2)招标項目的性質、數量;(3)技術規格;(4)投标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5)評标的标準和方法;(6)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7)投标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8)投标保證金的數額或其他形式的擔保;(9)投标文件的編制要求;(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11)開标、評标、定标的日程安排;(12)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條款;(13)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規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同時,提交備選投标文件,但應作出說明,并規定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招标文件規定的技術規格應當采用國際或者國内公認的法定标準。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标、名稱、設計、型号、原産地或生産廠家,不得有傾向或排斥某一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内容。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需要對已售出的招标文件進行澄清或者非實質性修改的,一般應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購買者,該澄清或修改内容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标公告發布或投标邀請書發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天。
對于同一招标項目,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标。第一階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應當要求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提交不包括投标價格的初步投标文件,列明關于招标項目技術、質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議。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可以與投标人就初步投标文件的内容進行讨論。第二階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應當向提交了初步投标文件并未被拒絕的投标人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根據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價格在内的最後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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