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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一般比市場低多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17:19:54

法拍房一般比市場低多少?随着北上廣深,限購的範圍的逐漸擴大,目前很多購房者都面臨兩個困擾:一是買不起,二是買不了一方面,熱點城市房價過高,負擔過重另一方面,調控政策趨于史上最嚴,限購限貸不斷加碼,即使手握資金也往往被限購,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法拍房一般比市場低多少?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法拍房一般比市場低多少(法拍房的優勢與劣勢)1

法拍房一般比市場低多少

随着北上廣深,限購的範圍的逐漸擴大,目前很多購房者都面臨兩個困擾:一是買不起,二是買不了。一方面,熱點城市房價過高,負擔過重。另一方面,調控政策趨于史上最嚴,限購限貸不斷加碼,即使手握資金也往往被限購。

法拍房作為一種比較小衆的房産購買渠道,在這個時候就顯示出他獨有的價值。法拍房的起拍價均低于市場價,更重要的是在絕大部分城市不受限購政策約束,所有人都可以競買。

雖然“法拍房”具有一定的性價比,很多人往往認為隻要拍下後就可以“高枕無憂”,但從目前實踐來看“法拍房”也是具有較大購買風險的。

一、“法拍房”的優勢

1.法拍房的價格優勢

拍賣房産時,應當确定保留價(起拍價)。拍賣房産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市價确定。法律規定,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70%。如果出現流拍,再次拍賣時,将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即若第一次拍賣流拍,可申請進行第二次拍賣,但拍賣總計不超過兩次,兩次拍賣均未成交,即進入變賣流程。例如房屋總價為1000萬,二拍起拍價可能低至560萬。

2.法拍房的貸款優勢

随着二胎、三胎政策的提出,國内房地産市場的需求持續增加。但因國家對新建商品房市場增大管控力度,新建商品房市場擴張速度減緩,存量房市場的影響逐漸顯現,但近兩年二手房貸款業務卻逐漸出現停滞的趨勢,新聞中頻頻出現銀行停止辦理二手房貸款業務的新聞。

與二手房相比,法拍房具有貸款優勢。在以往的司法拍賣中,為抵禦拍賣價款不能到位的風險,往往要求買受人一次性付清全款,增大買受人的壓力。為改變這種局面,現在法拍房的貸款政策向所在城市的二手房貸款政策看齊,并且還在以下幾個方面更具優勢:

①貸款審批流程快,3-5個工作日内即可完成貸款審批;

②法拍房買受人征信隻查詢一次,二手房按揭貸款查詢兩次征信。征信查詢次數多将反映出買受人的負債壓力大,潛在風險高,不便于買受人日後其他金融類業務的辦理;

③部分法拍房可以用信用貸做首付,最終可達到0首付。

有一點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拍賣流程快,從競拍當天到付款截止日期總共10天左右,如果需要貸款,建議買受人提前做好貸款預審的工作。

3.法拍房産權交割清晰

法拍房自司法拍賣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送達買受人時即轉移所有權。房屋拍賣成交後,法院收到買受人所支付的房款,将出具:1、成交确認書;2、法院執行裁定書;3、協助執行通知書。買受人持以上文件直接到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部門辦理過戶和房産證。如買受人欲辦理貸款,事後其還需将房産證提交至銀行。執行裁定書與成交确認書均載明買受人的真實身份信息,買受人需持以上文件及其本人真實身份證明,至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房屋隻可過戶在執行裁定和成交确認書中載明的買受人名下。

4.法拍房不産生中介費

市面上無論是一手房交易還是二手房交易都需要由中介機構參與,交易後必然涉及支付給中介機構的中介費或傭金,而法拍房并不收取傭金,僅産生拍賣成功後的部分交易費用,但此交易費用也遠低于市面上房産中介的傭金比例。

二、法拍房的劣勢

1. “法拍房”稅費負擔過重的問題

法拍房轉讓過程中,法院往往會在公告中标注稅費的負擔情況,一般有可能涉及的相關費用為: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房屋本身所需的物業費用(水電費等)。如涉及惡意拖欠上述物業費用等情況則買受人需要負擔的費用較多。如房屋為劃撥用途,則涉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由于上述費用往往價值較高,如若在拍賣前未能就稅費問題進行詳細的調查,購房者往往會在成交後繳納大量的稅費,進而導緻購買“法拍房”所支付的成本提高。

2. “法拍房”自身存在的瑕疵的問題

由于“法拍房”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産物,其原所有權人往往存在資不抵債等情形。因此,該房屋中往往存在着不少瑕疵,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房屋涉及擔保、抵押;第二,房屋涉及的租賃;第三,房屋本身的質量瑕疵。

一般來講,房屋作為不動産,其擔保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對于拍賣房屋擔保風險一般比較容易查清。而對于房屋質量來講,則可以通過法院組織的實勘進行判定。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對于房屋租賃情況需要在拍賣前重點核實。《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内,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産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據此,在房屋未清空的前提下,房屋可能存在已租賃的情形,影響買受人對房屋的使用。即如若該房屋在查封以前,存在有效的租賃合同,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該租賃關系對買受人有效,在此情況下不能強制騰退,影響買受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如果該房屋上的“租賃關系”是被執行人虛構的,則買受人需通過訴訟方式撤銷該虛構的租賃合同,方能騰退房屋。買受人的權益實現的困難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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