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隻要行人被撞身亡,不管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有過錯,都是需要賠償的,即使行人闖紅燈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倒身亡,交警在事故責任認定的時候,也往往偏向弱者(行人、非機動車),那個時候認為,“誰死傷誰有理”“誰就應該獲得賠償”,不僅行人是這樣想的,就連有些交警也是這樣認定的。正常行駛的駕駛人雖然有一肚子的委屈,但面對此情境 ,也隻能賠償了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最多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而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在交通活動中,機動車一方處于優勢地位,非機動車或者行人處于劣勢一方;另外,機動車都買有強制保險,有的還投保有大額的商業保險。這樣的話,即使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的保險公司會在保額範圍内予以賠償,這樣就保障了劣勢的一方獲得賠償的權利。
對于超出的部分要不要賠償?福牛認為,行人闖紅燈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到身亡,行人闖紅燈是過錯方,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現在大的社會環境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是一項大的原則,“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原則,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既然我沒有任何過錯,我為何要承擔責任呢?所以,交警在交通事故的認定上,也要牢牢堅持這個“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原則,不能“誰死傷誰有理”,“誰能鬧就有理”,而是要敢于依照事實和法律,依法認定機動車駕駛人無責,進而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使我們的社會更加公平正義。
你們認為行人被撞身亡,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留言告訴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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