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水利部發布《注冊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注冊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範注冊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執業行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效益,維護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設市場秩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以下簡稱水利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水利工程專業類别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後,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執業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水利監理工程師的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水利部實施水利監理工程師注冊,并對全國水利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水利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相關水利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加強水利監理工程師自律管理,鼓勵水利監理工程師加入相關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注 冊
第六條水利監理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或者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招标代理、造價咨詢、項目管理單位;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章關于繼續教育的要求;
(四)無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注冊情形。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協會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按照本辦法注冊為水利監理工程師。
第七條水利監理工程師分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四個專業。
第八條水利監理工程師最多申請注冊兩個專業,在注冊後可申請變更專業,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與其他專業不得同時注冊。
取得協會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其協會資格證書專業類别範圍内申請注冊、變更專業。
2020年至2022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三個專業範圍内申請注冊、變更專業。
2023年以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考試”的,在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三個專業範圍内申請注冊、變更專業;通過“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考試”的,申請注冊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
第九條水利監理工程師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及注銷注冊。注冊的申請、受理和辦理在水利部政務服務平台進行。水利部公開注冊信息,提供查詢服務。
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本人須在水利部政務服務平台進行注冊,填報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承諾并負責。水利部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的,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予以注冊并核發水利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第十條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内申請初始注冊;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超出1年期限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滿足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協會資格證書的人員和2020年、2021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2022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初始注冊的,對繼續教育不作要求;在2023年1月1日以後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滿足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見附件1);
(二)初始注冊申請表(見附件2);
(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當提供有效的退休證明相關材料、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繳費材料);
(四)超出前款規定期限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水利監理工程師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見附件1);
(二)延續注冊申請表(見附件3);
(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當提供有效的退休證明相關材料、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繳費材料);
(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水利監理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内需要變更注冊專業的,應當申請變更注冊;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者執業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與現聘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或執業單位名稱變更之日起30日内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後,原注冊有效期屆滿時間不變。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見附件1);
(二)變更注冊申請表(見附件4);
(三)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提交與現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當提交有效的退休證明相關材料、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繳費材料)。
第十三條水利監理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内停止執業的,應當申請注銷注冊,提交注銷注冊申請表(見附件5)。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水利部全面應用水利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電子證照。水利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制作執業印章。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
(四)受刑事處罰且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被警告,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未滿1年的;
(六)存在第十八條第(一)(二)或(三)項情形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未滿2年的;
(七)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未滿3年的;
(八)存在第十八條第(四)或(五)項情形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未滿5年的;情節特别惡劣或因過錯造成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在具備注冊條件後,按初始注冊要求申請注冊。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部依據職權或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撤銷水利監理工程師的注冊:
(一)行政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注冊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注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注冊的;
(四)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水利部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基于本次注冊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十八條水利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依據職權或根據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建議吊銷其注冊證書:
(一)利用執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的施工單位、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财物,情節嚴重的;
(二)與被監理的施工單位、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洩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情節嚴重的;
(四)因過錯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情節嚴重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吊銷注冊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水利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辦理注銷注冊手續,公布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且在三個月内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注冊有效期屆滿且未延續的;
(三)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應當撤銷注冊的;
(七)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水利監理工程師本人應當及時向水利部申請注銷注冊;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水利部;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水利部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逐級上報至水利部。
第三章 執 業
第二十條利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提高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誠實守信,獨立、客觀、公正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主動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執行行業自律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水利監理工程師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執業活動,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單位。水利監理工程師的執業範圍是注冊專業對應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具體工作内容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制度及相關技術标準。
第二十二條水利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在本人執業活動中所形成的監理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修改經水利監理工程師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的監理文件,應當由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水利監理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修改人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水利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以水利監理工程師名義依法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代替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監理文件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四條水利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監理職責,執行相關技術标準;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與被監理的施工單位、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等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水利監理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四)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六)超出注冊專業對應的執業範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七)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以水利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水利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水利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理論知識,提升職業技能和專業水平,以适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要求。
第二十七條水利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的内容包括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相關技術标準,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第二十八條水利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每年應不少于30學時。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超出1年期限申請初始注冊的人員,申請當年繼續教育應不少于30學時。被注銷注冊後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自被注銷注冊當年至重新申請注冊當年,繼續教育平均每年應不少于30學時,或近三年累計不少于90學時。
第二十九條水利監理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形式包括面授培訓、遠程(網絡)培訓及學術會議、學術報告、專業論壇等。為水利監理工程師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适應的場所、設施、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如實出具繼續教育證明,載明繼續教育的内容和學時,并加蓋機構印章。水利部鼓勵繼續教育機構為水利監理工程師免費提供遠程(網絡)培訓。
第三十條水利監理工程師應當本着誠信原則參加繼續教育。發現弄虛作假的,由水利部将其當年繼續教育學時記錄為零。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本着誠信原則開展繼續教育工作。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由水利部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水利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等實施監督檢查,按照誠信體系建設要求對水利監理工程師實行信用監管,歸集、共享和應用相關信用信息,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執業單位提供其簽署的監理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監理文件的人員;
(四)依法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水利監理工程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的,應當予以查處,并按照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管理有關要求,及時将本單位或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作出的責任追究、行政處罰以及司法機關作出的刑事處罰等信息逐級報送至水利部,通過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台公開;應予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注冊證書或者責令停止執業的,應當及時将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至水利部,由水利部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水利監理工程師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等行政處罰的,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台公開有關行政處罰的期限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社會團體可采取以下嚴格監管措施:
(一)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标投标、信用評價、評比表彰、政策試點、項目示範、行業創新等事項中作為技術人員申報時,進行重點審查;
(二)在資質資格管理中,限制享受“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
(三)在日常監管中,适度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五條水利監理工程師在執業等過程中,受到水利部停止執業、吊銷注冊證書等行政處罰或司法機關刑事處罰,或者被相關聯合懲戒部門列入“黑名單”、符合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台公開有關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信息或者當事人被列入“黑名單”的期限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社會團體可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标投标、信用評價、評比表彰、政策試點、項目示範、行業創新等事項中,依法限制作為監理人員申報;
(二)納入水利建設市場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三)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執業資格;
(四)不得參加水利行業各類評優表彰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水利部在水利監理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注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辦理注冊的;
(二)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準注冊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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