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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貼罰單多久才會再被貼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4 20:55:55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李岩文圖)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對道路規劃紅線以外的内部停車場停車、不按地面标示方向停車進行貼單處罰,以及警方承認犯錯一事經本報5月28日AI·08版、5月29日AI·08版及大河客戶端連續報道後,引發社會多方持續關注。

類似的被處罰經曆,連日來不斷有焦作市民向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進行反映。同時,法定的行政複議救濟渠道不暢問題,也被廣泛吐槽。更有知情人士向本報發來了焦作市交警系統的績效考核統計表,以解釋警方如此“積極違法”的原因。

就這些“有權任性”問題以及違法處罰的問責,以往海量的此類處罰罰款流向何方、如何處置,如何從嚴規範焦作市交警部門今後貼單等其他各方關注的問題,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再次進行了采訪。

違規停車貼罰單多久才會再被貼(車頭停反被貼罰單)1

吐槽1:路外停車被貼單處罰很普遍,社區内停車也罰

5月29日的大河報·大河客戶端報道了來焦作出差的張先生車停在焦作市人民路上的龍泉大酒店内部停車場,被貼罰單的事情。執勤交警當時指稱,張先生的車被貼是因為車頭朝向不對,未按地面标示方向停放。

相比于此,像居民小區内部、單位内部停車被貼罰單處罰的事,更讓焦作市民難以理解,怨聲載道。比如,在焦作市金山東方花園、焦作市中州家屬院小區、修武縣雲台小區、焦作市新車管所、焦作市中醫院等小區(單位)内部,都曾出現過交警張貼罰單的情況。

對交警部門的做派,焦作市司法系統公務員張先生也表示質疑。他說,不管再有冠冕堂皇的說辭,都不能成為執法無據、濫用權力的理由,因為執法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來不得半點瑕疵。

吐槽2:倆單位跑了6趟,行政複議折騰倆月才獲受理

在此前接受采訪時,包括執勤交警、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相關負責人在内的交警部門人士都表示,如果市民覺得處罰錯誤,可以去行政複議。

但根據記者了解和車主投訴,這個原本法定的救濟渠道,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并不順利。

焦作市民王先生因為車頭朝向被貼罰單之後,在行政複議方面更是在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及其所轄高新大隊之間折騰6趟,前後共耗去了兩個月時間,直到5月28日大河報首篇就此問題的報道出街之後,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高新大隊方才受理了他的行政複議材料。

共識:規範停車沒錯,該罰的罰,不該罰的不能亂罰

值得注意的是,焦作市交警部門“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範車輛停放秩序”,曾于去年11月30日公布了《焦作城市道路車輛停放規範》,其中對車輛停放位置、車頭朝向等進行了規定,并明确“單位、居民小區及其門前的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泊位内,車頭一律朝向道路方向或按照箭頭指示方向有序停放”。

對此規範,法學博士、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成宇表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在這方面有明确規定。根據該法,“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内作出具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内作出具體規定。除此之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顯然,焦作市交警支隊制定并發布的規章,法律地位太低,并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任成宇說。

對這種看法,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制協調科劉姓科長受訪時也表示認同。

抖料:焦作交警積極“違法貼單”背後,有績效考核激勵?

在網友向大河報·大河客戶端反映情況的同時,更有知情人士向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發來了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的内部資料,以解釋該支隊積極“違法貼單”的緣由。

這份名為《4月份“三長制”績效考核獎發放情況》的統計文件顯示,該支隊山陽大隊、定和大隊、解放大隊、焦南大隊、馬村大隊、中站大隊、高新大隊、機動大隊的路長當月應發金額,最少的600元,最多的達到1600元。

知情人士表示,焦作交警部門的這一績效考核獎的主要依據,就是張貼罰單的數量。他同時認為,警方内部以此進行考核,涉嫌違法違規,也在客觀上助長了違法貼單的蔓延。

《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第11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标。

就此相關問題,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聯系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有關負責人,未獲回應。

進展:路外貼單處罰現象有所改善,問責遲遲未公布

結合記者實地走訪,以及一些市民反饋,在此次事件發生後,焦作市交警部門在路外停車場張貼罰單的現象明顯減少,但不少市民在接受采訪時,也都提出:“既然交警部門認錯了,那麼之前在路外貼罰單處罰的款項,到底哪裡去了?該不該原路退還給當事人?”

記者查詢發現,2016年6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規定,行政執法人員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部發布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也規定,對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直至停職、限期調離公安機關、辭退的處理。

截至6月2日記者發稿時,尚未收到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方面對于此事的問責情況回複。(編輯 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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