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營業收入賬務處理?最近分享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實操系列文章,總能遇到很多實操反饋,這些反饋一方面反映了大家在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做法,一方面也讓我感受到了每個人對政策的不同理解,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跨期營業收入賬務處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最近分享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實操系列文章,總能遇到很多實操反饋,這些反饋一方面反映了大家在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做法,一方面也讓我感受到了每個人對政策的不同理解。
你就說這個免稅收入的做賬問題吧,之前其實我表達過我個人對此的理解和認識,我主張像類似這種項目免稅的情況,根本不需要做價稅分離,直接按照價款計收入即可。
舉個例子吧
A公司2020年12月取得酒店服務款10600元,酒店服務免征增值稅。
那麼我覺得你直接
借:銀行存款10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600
這就完事了。
但是日常工作中,包括文章開頭這個讀者的留言,她們領導讓他們先要價稅分離,然後免征的這塊銷項稅計入營業外收入。
具體這樣做的
借:銀行存款10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然後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600
貸:營業外收入600
注:有些是計入了其他收益
說實話,我個人覺得這種做法相當别扭。
為什麼說相當别扭,因為這種直接免征的現價稅分離,然後再轉入營業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這個不管從增值稅原理,還是從發票開具,實操申報對接各方面來看都非常别扭,甚至影響到了文章開頭讀者遇到的所得稅彙算收入的填寫問題。
增值稅的原理是實際消費者最終負擔增值稅。
商品或服務從無到有,隻有最終進入消費環節了,才是真正地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貨物經過ABCD......等若幹環節最終進入消費者A哥手中,A哥自己用了不會再流轉增值了。
超市銷售給A哥的價格為100元,其實最終隻需要對這個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稅即可,A哥一共支付113塊錢買這個東西,其中13就是上交國家的增值稅,而前面環節理論上是無需征稅的,否則就重複征收了。
但是我們幹财務工作的都清楚,我國的增值稅可不是這樣幹的。A哥買的這件商品從工廠出來,工廠賣給批發商會按照銷售價格交一次稅,批發商再賣給超市又會按銷售價格交一次稅,超市賣給A哥最後進入消費者手中再按售價交一次稅。
為什麼又要這樣做?簡單地說就是我們在實踐中很難判斷這個貨物是否還會繼續流轉,無法判斷該環節是不是真正的消費環節。所以幹脆就直接在每個環節都先墊付稅,由購買方按照适用稅率先墊付,銷售方代國家收下。
那這樣做肯定就違背增值稅的本質,出現了重複征稅了,那如何避免重複征收呢?
很簡單,如果每個環節的購買方實際上并未用于消費而是繼續生産流通,比如超市從批發商購進的是繼續用于銷售給消費者的,這就是繼續流通,那麼它從批發商購進來墊付的稅款,稅務局就給予“退還”。
怎麼退還?其實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出台之前,這種“退還”就是抵扣(購進抵扣法),就是從進一步流通足額繳納給國家的稅款中先行扣除,剩下還有結餘再繳納。比如超市銷售給A哥先按全額100*13%算稅,然後再把其從購進墊付的稅80*13%扣除(抵扣),最後在超市這個環節就是100*13%-80*13%這個結果來實際交稅。
你看看,這個過程實質上就是每個環節銷售方都要先向購買方代國家收一個銷項稅,這個銷項稅我們時候隻能先挂債務(應交稅費的貸方),是一個代收款的性質,而我們購進暫時墊付的進項稅算是一個債務抵減項(應交稅費的借方)。
那麼現在國家說了,你這個環節免征增值稅,相當于你銷售時候根本不用代收這個銷項稅了(進項稅也不退給你,也就是不能抵扣)。
那這種情況下,你根本不該從購買方收取這個銷項稅,那你還強行挂一個應交稅費-銷項稅額出來幹嘛呢?
你就應就你實際收到的全部價款直接計入你的收入核算即可。
開票上,我們也是直接開免稅發票,稅額是0,也就是根本不會在把收到的價款人為分離出來。
增值稅申報上呢?
不管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都有免稅申報欄次。具體體現在一般納稅人附表1的第18、19欄次。
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的第12欄次。
申報表的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直接免征情況下增值稅本身=0,銷售額不就是6000嘛。
所以,填寫申報表就應該是這樣填。
而且,你看人家免稅這欄申報表的稅額都是橫杠,不允許填的。
免稅後,如果你收的錢不變,那原本屬于收取的銷項稅的這塊就是轉化成了你的收入額,賬務是直接計入收入了,還做啥價稅分離再計入營業外收入呢?
最後所得稅申報,你賬上收入是多少就申報多少不就完事了。
就這樣處理簡單易懂,理論和實操也是契合的。
非要搞價稅分離不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嗎?
而且你價稅分離後再計入營業外收或其他收益,給人感覺像是政府補助一樣,實質上政府補助準則明确規定,直接免征、減征的不屬于政府補助。
說白了,這塊根本就應該直接計入收入。
而且最近我們很驚喜地從财政部會計司的一個答疑看到這樣一個回複,可以說是有效地解決了了這種争議。
回複的意思就是,直接免征的企業沒有必要做賬務處理,隻有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才是财會2016,22号文規範的,先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然後計入其他收益等科目。
由此可見,直接免征和當期直接減免這個财政部的回複上賬務處理本身也是有區别的
當期直接減免,舉個例子,比如稅控設備抵減增值稅,這個就是當期直接減免。
那麼回到文章開頭這個讀者的做法。
現在她就是已經這樣做了,造成的影響來看,增值稅銷售額她又是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報的,沒問題,現在企業所得稅,她賬上分離了一個營業外收入出來,實質上其主營收入是少了一塊,剛好是這塊營業外收入增加的數額。
那麼她如果不改動賬務,其實正常申報,對企業所得稅也并無影響。
但是總歸來說,分離式做賬非常别扭。
來源: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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