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女職工處于孕期、産期、哺乳期
被告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與公司溝通多次無果
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嗎?
閩姐姐帶你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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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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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與公司簽訂有3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即将到期時,陳某發現自己懷孕兩個月了,并告知公司,結果公司通知其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約。接到通知後,陳某與公司多次溝通無果。于是,陳某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書,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其哺乳期結束。
陳某這樣的仲裁申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閩姐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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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出“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勞動法的一般規定,但是,對于處于“三期”期間的女職工,法律給予了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若女職工處于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以及第45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女職工在“三期”内
用人單位是否不可以與其
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也并不是絕對的。
若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其行為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時,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經雙方協商一緻可以終止,但單位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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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說法人
王坪律師,福州市律協公益委員會副主任;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财委會主任、高級合夥人。2015年度獲“福建省直優秀女律師”稱号,福建省優秀青年律師人才庫,福州市中院、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特邀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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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閩姐姐
編輯/莊宇婧
校對/陳佳穎
編審/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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