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婦女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其中《憲法》是根基,《婦女權益保護法是主體》。
《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從根本上保證了婦女在各方面平等地位和合法權利。
法律賦予女性在工作中的“特權”和婚姻家庭中的“特權”
女性在工作中的“特權”,主要體現在“孕期、産期、哺乳期”三期期間,即使無過錯,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孕期特權”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勞動法》第六十一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六條
“産期特權”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六條
“哺乳期特權”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勞動法》第六十三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九條
法律賦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特權”
特定時期,離婚“特權”——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有權提出離婚
離婚時,當子女小于2歲時,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女性在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時,有權請求補償。
女性生育自由——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腹中胎兒繼承權——遺産分割時,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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