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HR有新手問我:新員工無法提供與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可以錄用他嗎?
我首先跟大家解釋一下,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沒有強制性規定必須提供離職證明才能錄用,但是離職證明是确認員工已與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規避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可是有些新員工原來單位,操作不規範,沒有開具離職證明,或者說新員工不慎丢失了這個離職證明,有什麼辦法可以規避勞動糾紛呢?
我們在工作實踐中經常用到以下幾種方法,一種是令求職者在求職表寫出原單位證明人的聯系電話,以便進行溝通确認;另一種是在求職表加上承諾,聲明與原單位無任何勞動關系及糾紛,如有虛假自行承擔責任;第三種是出具社保證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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