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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為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出台審理帶薪年休假糾紛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而發生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勞動者主張按其日工資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關于帶薪休年假,法律一直站在勞動者的這一邊。
不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相關規定,早在2008年1月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對應休未休年休假的補償問題,就有明确規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在廣東,則是用判例支持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合法休息權益的保護。就在前幾日,珠海市鬥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勞動合同糾紛,原告陳某要求單位支付其離職前應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被單位拒絕後起訴,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支付原告陳某相應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091元,補償金額按日工資3倍計算。今年更早一些時間,在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判決中,一高管離職時發現有9天年假未休,也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獲得了4萬多元的補償。
可見,“未休年假賠3倍工資”,法規上有明确規定,現實中有成功判例,算不得新鮮事兒。但是,這并不是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審理帶薪年休假糾紛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是畫蛇添足,沒有什麼意義。恰恰相反,江蘇省高院的這一舉措,不僅對現實有指導意義,也具有推廣價值。
毋庸諱言,盡管帶薪休年假制度已經出台多年,但将“紙面上的權利”落到現實仍困難重重。一方面,用人單位對帶薪休假以及未休假按3倍日工資标準補償,出于利益計較,帶有抵觸心理,常常用春節連休、扣除全勤獎等内部規章加以規避;另一方面,很多勞動者對于帶薪休假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是十分清楚,在職期間,怕丢飯碗,更是不敢對未休假按3倍日工資标準補償心存奢望。前幾年的數據顯示,我國的帶薪休假率隻有50%,而即便是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有關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而要求賠償的也鮮有單獨訴求,僅占到勞動報酬類仲裁案中的5%。
所以,江蘇省高院就審理帶薪年休假糾紛若幹問題出台指導意見,具有極強的針對性。一是重申法律法規,為維護勞動者合法休息權撐腰;二是具有普法價值,通過指導意見的發布,讓更多休息權益受到侵犯的勞動者敢于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走正規的渠道維權;三也是提醒用人單位,要将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實處,如果見利忘義,最終反而會因小失大。江蘇省高院的做法,經過實踐檢驗并完善後,可以在更廣泛、更高的層次推廣,以促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消除矛盾、糾紛于未然,在更融洽的勞資關系中實現合作與共赢。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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