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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16 06:05:12

最高法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緻? 實踐中,常常存在借款人抗辯“誰用你的錢你找誰去”的情形,即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比如出借人(對外借錢的人)指示第三人将款項支付給借款人(借錢的人),從法律或訴訟的角度來看,到底誰是出借人?再比如出借人将款項支付給借款人指定的人,那麼誰是借款人?就類似問題,筆者根據部分裁判案例觀點,結合實務經驗,淺談如下,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最高法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緻?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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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緻

實踐中,常常存在借款人抗辯“誰用你的錢你找誰去”的情形,即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比如出借人(對外借錢的人)指示第三人将款項支付給借款人(借錢的人),從法律或訴訟的角度來看,到底誰是出借人?再比如出借人将款項支付給借款人指定的人,那麼誰是借款人?就類似問題,筆者根據部分裁判案例觀點,結合實務經驗,淺談如下。

一、舉例切入

例1:A因資金周轉困難,向B借款10萬元,B通過銀行轉賬向A付款,A向B出具借條。此乃“閉環”的借款鍊條,從法律視角看,關系很明确:A系借款人,B系出借人。

例2:A因資金周轉困難,向B借款10萬元,A向B出具借條,但在付款時:①B安排C向A付款;或者②A指示B向C付款。從法律視角看,關系也不複雜:A系借款人,B系出借人,C系第三人。

例3:A向B借款10萬元,B把錢支付給A,A向B出具借條。表面看法律關系清晰簡單,可難點在于:借款期限屆滿後,B提出,有個C實際上才是真正的借款人,B隻是名義借款人,應當由C償還A。此種情況下,A就頭大了,到底該找誰要?

根據第一種裁判觀點,即便B真的是名義借款人,A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堅持要求B還錢;根據第二種裁判觀點,A還可以找C要,因為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B并未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也未履行後期的還款義務,故應當由實際使用人C還錢。

另外,從B的角度來看,如果其欲證明C是實際使用人,則要舉證證明:第一,B與C之間存在借名借款的合意;第二,B在借款之初就向A披露了實際借款人C;第三,借款到賬後B立即将款項轉給了C;第四,本息由C實際償還。

當然,即便B充分舉證,實踐中仍無法“全身而退”,因為有裁判觀點認為B與C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案例僅為不考慮複雜因素的簡單解析,實際情況如有相似,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進行分析)

二、地方法院的實踐探索 (供參考)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實施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部分第2條對“由第三方收支借貸款項的主體認定”和第3條“關于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進行了詳細規定。

其中,針對“由第三方收支借貸款項”的情形,規定仍應當以出借人和借款人為主體(原、被告),根據情況可以追加第三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為第三人以查明交付事實。針對“借名借款”的情形,其思路其實與《民法典》第926條規定的“間接代理(隐名代理)”相一緻,即名義借款人披露實際使用人後,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并承擔償還責任。

三、律師建議

根據上文分析,若出借人遇到借款人抗辯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應當由實際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情形時,從出借人的角度出發,律師建議出借人應重點做好以下準備:借款之初一定要讓借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借條/欠條/還款計劃(債權憑證),問清楚借款用途和借款主體,付款時審查款項接收對象以及後期還本付息的主體(收款人以及還款人與借款人是否一緻)等。

從名義借款人的角度出發,律師建議:如果是受第三人委托(幫忙)與借款人簽訂借條/欠條,應當讓第三人出具委托書或者承諾書,如無特殊情況,應在借款之初向出借人書面說明第三人系實際借款人的情況(披露),收到款項後及時轉給第三人,後期由第三人還本付息,或者由第三人将本息轉給自己、自己再向出借人還款(但應當備注“代還款項”等字樣)。

綜上所述,鑒于民間借貸關系的複雜多樣,筆者建議一定要謹慎審查借款主體的身份、資質、經濟能力和社會信用等,并留存好相關債權憑證等關鍵證據,在遇到長期欠款又推脫不還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選擇維權方式和策略,以降低“打赢了官司要不回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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