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稅對象分類,稅制主要分為商品課稅、所得課稅和财産課稅等。其中商品課稅在我國主要是體現為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對所得課稅,主要有三個: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
所得的涵義
對于所得定義的研究,一般将其概括為以下三種學說:
1,源泉說。它是古時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學說。所謂所得源泉說,就是認為連續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産的轉讓等臨時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這種觀點,對生産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資、利潤、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産生的工資、利潤、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是對财産轉讓不能視為發生所得,隻能視為對其利益進行分配。這種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國,在英國稅制中有很長一段時間對财産轉讓所産生的所得、偶然性或臨時性的資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課征所得稅。
2,淨資産增加說。該學說認為,不論所得發生的原因為何,在一定期間内淨資産的增加,即一定期間的期末淨資産額大于該期間的期初淨資産額,則認定有所得發生。依此觀點,每年連續不斷取得的所得、繼承或受贈所帶來的财産增加,或資本性财産的銷售利益、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等都是所得。淨資産增加說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的經濟學家範尚茨。他認為:所得包括所有的淨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勞務以貨币價值表現的福利、所有的贈予、遺産、中彩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種周期性收益,但要從中扣除所有應支付的利息和資本損失。
3,消費支出學說。該學說認為所得的客觀性與現實性最終應表現在消費上,消費是經濟關系的邏輯終點,因而所謂的所得應是以貨币衡量的從消費得來的滿足,具體說所得應包括消費開支與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費品的價值之和。“消費支出學說”是近年随着所得課稅問題的産生而興起的一種學說。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國實踐所接受,仍處于理論争論中。
目前,被理論和實踐普遍接受的是“淨資産增加說”。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們感到這種做法更公正。因為橫向公平的傳統定義是收入同等的人應該納同等的稅。這種觀點内含這個意思:所有來源的收入應該包括在稅基中,否則,支付能力相同的人們最終應納稅額不同。其次,它有中性的優點。它把各種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會扭曲經濟活動的格局。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在公司制下又稱為公司所得稅,是對企業(公司)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為直接稅中的主要稅種之一。對企業和公司的收益(所得)課稅,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
具有現代意義的公司所得稅創建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在1915—1924年間對公司征收特别稅,1937年正式對公司征收所得稅;美國國會于1909年頒布了一項法案,規定對所有超過5000美元的公司所得課稅1%,公司所得稅由此在美國出台。最初的公司所得稅,是為籌集戰争經費而開征的。随着經濟和企業組織形式的不斷發展,公司所得稅在其創建之後不到10年的時間裡,就迅速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成為發達國家第一大稅種。從20世紀40年代以後,其地位明顯下降,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才略有回升。
應納稅額=收入-成本-費用-稅金-損失
企業所得稅具有下述特點:
一,課稅對象是稅法規定範圍内的企業淨所得計,征較為複雜。作為課稅對象的企業淨所得,不安全等同于企業按照财務會計制度、方法計算出來的會計所得,也不是企業實現的商品勞務價值中的增值額,更非企業銷售或營業額。企業應稅所得額的核算與稅法對企業總收入中扣除項目的規定有關。一般來說,确定扣除項目的基本原則是:隻允許扣除與取得應稅收入相對應的必要的費用(成本)支出。為此,必須區分企業支出與個人支出、經營性支出與非經營性支出,費用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并合理确定各扣除項目的支出标準。由此可見,所得稅的計征較為複雜,涉及到應稅所得額核算的一系列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淨所得”不等于“應稅所得”。“淨所得”是指理論上的所得,更具有理論意義。“應稅所得”是實踐層面上的概念,是各國稅法實踐中對課稅範圍的限定。區别這兩個概念能夠明确,“所得”可以是範圍寬泛的、全面的,包括納稅人的各種收入;但“應稅所得”的盡可能全面、寬泛還要受許多因素制約。比如各國在确定“應稅所得”時,還必須考慮征管的難易程度。
2,既可采用累進稅率,也可采用比例稅率。采用累進稅率有利于量能負擔,采用比例稅率有利于鼓勵企業擴大生産經營規模。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的較多,即使采用累進稅率,其累進的程度一般也比個人所得稅較低。
3,可以以調整計稅依據的形式,體現國家的導向政策。通過減輕或加重稅收負擔以鼓勵和限制納稅人的某種經濟行為是稅收的特定功能,但一般稅種隻能以差别稅率來體現國家的政策意向。企業所得稅除了可以設置差别稅率外(如優惠稅率),還可以通過放寬或嚴格扣除項目或扣除标準,以及直接調整應稅所得額等方式來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标。如加速折舊、盈虧互抵就是常見的一種以縮小稅基來刺激投資的所得稅措施。
4,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的征收方法。利潤所得綜合反映企業經營業績,通常是按年度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一般也以全年應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分月或分季預繳稅款,年終彙算清繳。這既反映了所得稅的本質要求,也有利于稅款的均衡入庫。
在中國,企業所得稅的标準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非居民企業為20%,但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類行業内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減免稅收。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20%和15%。例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的項目的企業可享受定期減免優惠。
我國企業所得稅特點:1,取消超國民待遇(2008年之前對特區外資兩免三減半,産生了假外資),内外資一視同仁,對内資企業更為公平。2,按照行業性質給予優惠。3,對特别納稅調整進行規定。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為各國普遍征收,并且是不少西方國家收入額最大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1799年首創于英國(為戰争籌資),是對個人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随着個人所得稅在英國的成功實踐,各國紛紛效仿。從全世界範圍來看,個人所得稅在各國組織财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與各國經濟運行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
個人所得稅具有下述特點(稅痛明顯):
1,征稅制度的多樣性。世界各國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可分為三種類型:綜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和混合所得稅制。
綜合所得稅制是将個人全年各項應稅所得額加以彙總,減除法定寬免額和扣除額後,按适用稅率計征。
分類所得稅制是将個人所個人應稅所得額按性質或來源加以分類,對不同類别的所得項目規定不同的稅率,分别計征。
混合所得稅制的計征辦法介于綜合所得稅制和分類所得稅制之間,一方面對個人取得的不同性質或來源的所得要綜合計稅,另一方面對少數特定所得項目,規定專門的稅率和征收辦法。
這三種稅制各有長短,綜合所得稅制計征較為簡單,稅務成本較低,但對不同性質的收入不能區别對待;分類所得稅制相反,計征較為複雜,稅務成本較高,但能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實行區别對待政策;混合所得稅制則能融合前兩者的長處。
從實際應用的情況看,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的國家較多,而綜合所得稅制和分類所得稅制也有不少國家采用,如美、德、法等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中、英等國實行分類所得稅制。
2,扣除項目的複雜性。各國對個人所得稅中收入扣除項目和扣除标準有不同的規定,但總的來看,扣除項目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個人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差旅費、利息支出、維修費、保險費等,但是對非經營費用,多數國家限制扣除或不允許納稅人進行扣除;另一類是生計費,如基本生活費、贍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大多數國家有個人寬免的規定,允許對此類項目扣除。這些費用的扣除形式有多種,如據實扣除、限額扣除、定率扣除等。
3,稅率結構的穩定性。累進稅率體現公平,比例稅率體現效率。累進稅率調節收入水平,比例稅率實現普遍納稅。在個人所得稅制設計中,分類所得稅制一般采用比例稅率,而綜合所得稅制通常采用累進的稅率。雖然個人所得稅一般實行累進稅率,征稅有彈性,稅負較為公平,但是也不完全排斥比例稅率的應用,如果将兩種稅率形式合理使用,能夠在實現普遍征收基礎上實現收入調節功能。例如我國對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采用累進稅率,實行量能負擔。對勞務報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稅率,實行等比負擔。
4,征收方法的選擇性。個人所得稅屬于較為複雜的稅種,其征收方法也多種多樣。其中包括課源法、申報法、測定法和估計法等。測定法和估計法都不能作為精确計量應納稅額的方法,主觀估計的色彩較重,估算結果很可能遠遠偏離實際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因此隻能作為客源法和申報法的補充,但可以在避免逃稅方面發揮其獨特的作用。課源法由于征稅手續簡便,可以節省這方面的費用,并且在這種制度安排下,納稅人合作與否并不關鍵,逃稅現象相對可以減少。申報法在發達國家推行較廣,這種方法基于納稅人對自身收入的信息來課稅,一方面激發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一方面為稅務機關提供的便利,當然,它也對納稅人有較高的要求。我國的征稅方法是以源泉扣繳為主,自主申報為輔。
個人所得稅法改革
究竟對勤勞所得、資本性所得、财産性所得、經營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是統一合并征稅還是分别征稅?
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主要分類:
1,綜合稅制模式(各項所得統一計稅)
2,分類稅制模式(各項所得分别計稅)
3,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部分所得項目統一計稅,個别所得項目分别獨立計稅)
影響稅制模式的選擇的主要因素: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個人對社會财富或所得的占有情況;稅收征管能力;法制、法治、民主;社會文化背景、習慣;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
綜合稅制模式一般以家庭或個人為申報納稅主體,允許納稅人自行選擇夫妻合并申報、統一扣除或者個人分别申報。 OECD17個國家中,隻有2個國家要求必須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其他國家要求以家庭或個人為申報單位。
以家庭一個納稅年度内全部收入扣除生計費用、贍養老人和扶養子女費用、教育費用、基本住房、醫療費用等基本支出後的餘額為稅基;更加符合家庭實際支出情況,有利于兼顧不同家庭(如單親家庭)的稅負。
綜合稅制對外部征管環境要求較高:1,建立社會信息網絡體系,稅務機關能夠就同一事項取得多方信息。2,了解居民的家庭組成情況,有的國家綜合稅制也以家庭或個人選擇課稅。3,區别居民的納稅身份,各部門間信息共享,稅務機關有能力監控個人收支信息。4,通過終身唯一的社會保障号碼,将納稅人的納稅與社保、就業、貸款等所有需要政府辦理的事項“挂鈎”,個人納稅處于政府和公衆的監督之下。5,對現金流動控制較嚴,增加了涉稅信息管控的力度。6,法治化程度較高,偷稅成本較大。
分類征收的主要缺點:1,區分不同所得項目征稅,收入來源多的自然人可以多次扣除費用,其稅負輕于收入來源單一的自然人,具有逆向調節效應。2,勞動所得稅負>财産性所得稅負>資本性所得和其他所得稅負。3,社會财富積累的次序:資本性收入>财産性收入>勞動性收入。4,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作用的發揮不夠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初次分配不合理、不規範,實際上,即使初次分配透明、個人所得稅征管到位,也不能逆轉社會财富的分配現狀,隻是調節程度不同而已。
一般來說,衡量一國國民收入分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标是分配率,即勞動報酬總額占國内生産總值的比重。如果勞動者的報酬總額占GDP的比重越高,則說明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分配率指标所占比重都很高。以美國為例,國民總産值的70%是勞動報酬,其他國家的分配率也普遍都在54%~65%之間。而中國的情況恰恰相反,目前初次分配存在着資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長、勞動所得持續下降的局面。職工工資總額占國内生産總值的比重在逐年下降,1991年為15.3%,1996年為13%,2000年下降到12%,2005年下降到11%,同時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持續擴大。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對個人所得項目有所取舍,對主要、經常性所得,如勞動所得、經營所得、資本所得等列為綜合征稅項目,采取累進稅率;對一些臨時性、偶然性所得繼續按分類項目征稅,單獨設計稅率;考慮資本市場的發展,很多國家将資本性所得作為分類項目(相對較低稅負)。
西方國家選擇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的主要原因:采取私有制的社會制度,财富和大部分經營性資産、經營成果都歸私人所有,具有較為深厚的稅源基礎。當社會财富和所得更多地集中于私人手中時,對征稅的公平性要求也較高。在國内GDP中,占比較大的屬于私營公司或家族企業,稅源較為集中。征稅對象對準個人及其家庭,以家庭為申報納稅單位是最為公平的。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1,2005年的修訂稅法:将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費用扣除額由原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建立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2,2007年8月降低銀行儲蓄利息稅率,由20%降低為5%。3,2008年3月,再次将費用扣除标準提高到2000元/月。4,2008年10月,暫停征收利息稅。5,2011年9月1日,費用扣除标準調高到3500元,級次減少為7級,并将部分稅率進行調整。6,2018年8月31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基本減除費用标準調至每月5000元。7,2021年12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将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單獨計稅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8,2022年3月28日,國務院決定設立三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社會保險稅
社會保險稅:或稱社會保障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專門設立的一種稅,其課稅對象是薪金和工資所得(即勞動所得)。社會保險稅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随着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社會保險稅已經成為許多西方國家居第一或第二位的大稅種。
雖然社會保險的課稅對象近似于個人所得稅,又都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但社會保險稅本質上不是所得稅,其課稅對象不是個人的全部所得,而是一定限額以下的工資薪金,且沒有費用扣除規定。從納稅人上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一般都為雇員、雇主和自營收入者。另外,有些國家還把本國居民被本國雇主雇用而在外國工作的,也作為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就征稅對象而言,在發達國家,征稅對象涉及的範圍比較廣泛,如美國的社會保險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加班費、小費、假日薪金、退職費、雇員的股票、分紅、傭金等。而在發展中國家,征稅對象的範圍則相對較窄,一般隻對納稅人的工薪所得部分課征。
社會保險稅分别由雇主和雇員繳納(分擔的比例一般各為50%),雇員承擔的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繳,獨立從業人員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一并自行繳納。政府的目的是讓他們分擔社會保險的成本。但是,由于勞動的供給彈性較低,實證研究表明雇主一般會通過壓低工資來轉嫁稅負。與個人所得稅的另一個區别是,社會保險稅采用比例稅率,雖然稅負具有累退性,但征管簡便,征稅成本較低,目前我國還沒有征收社會保險費。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籌集實行的收“費”的方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我國目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障,主要是以收取社會保險費的形式構成社保基金,大多是在省一級統籌)。
社會保險稅具有三種設置方式:
1,項目型社會保險稅模式:即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險稅的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最為典型(沒有超級富翁的國家)。除瑞典外,世界上許多國家如德國、法國等都采用這一模式。
優點:社會保險稅的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而且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也就是說,哪個項目對财力的需要量大,哪個項目的社會保險稅稅率就提高。
缺點:各個項目之間财力調劑餘地較小。
2,對象型社會保險稅模式:指按承保對象分類設置的社會保險稅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是英國,英國的社會保險稅雖然被稱為“國民保險捐款”,但也具有強制性,且與受益并不完全挂鈎。因而雖然稱作“捐款”,實際上也是一種稅。
優點:社會保險稅的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而且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也就是說,哪個項目對财力的需要量大,哪個項目的社會保險稅率就提高,可以針對不同就業人員或非就業人員的特點,采用不同的稅率制度,便于執行。
缺點:征收與承保項目沒有明顯挂鈎,社會保險稅的返還性未能得到充分的體現。
3,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即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并存設置的社會保險稅模式。美國是采用這一模式的典型國家,該國的社會保險稅不是一個單一稅種的結構,而是由一個針對大多數承保對象和覆蓋大部分承保項目的稅收保險稅收體系。
優點:适應性較強,可在适應一般社會保險需要的基礎上針對某個或某幾個特定行業實行與行業工作特點相聯系的加強式社會保險,還能讓特定的承保項目在保險費收支上自成體系。
缺點:統一性較差,管理不夠便利,返還性的表現不夠具體。此外,這一類型的社會保險稅累退性較強,再分配的效應受到抑制,社會保險稅的社會公平功能趨于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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