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治療的目的與要求為:
1.早期梅毒(一、二期顯發及複發梅毒)要求症狀消失,盡快消除傳染性,血清陰轉,預防複發和發生晚期梅毒。如為早期複發患者,治療量應加倍。
2.晚期皮膚黏膜、骨、關節梅毒要求症狀消失,功能障礙得到恢複,防止發生心血管及神經系統梅毒,不一定要求血清陰轉。
3.早期先天梅毒要求症狀消失,血清陰轉。當患兒内髒損害多而嚴重時,首先要立足于挽救患兒的生命,小心謹慎地進行治療,避免發生嚴重的吉海反應。
4.晚期先天梅毒要求損害愈合及預防新的損害發生,不一定要求血清陰轉。先天梅毒的間質性角膜炎可同時口服潑尼松,并局部用皮質激素滴眼液。
5.孕婦梅毒在妊娠早期,治療是為了使胎兒不受感染;在妊娠晚期,治療是為了使受感染的胎兒在分娩前治愈,同時也治療孕婦。對曾分娩過早期先天梅毒兒的母親,雖無臨床體征,血清反應也陰性,仍需進行适當的治療。
6.各類潛伏病毒主要預防各種複發,應給足量的抗梅毒治療,對晚期潛伏梅毒不要求血清反應陰轉。
7.心血管梅毒、神經梅毒與各種内髒梅毒在用青黴素治療前最好結合有關專科進行處理,并慎重地進行抗梅毒治療,切忌在短時期内用大量抗梅藥物的急速治療,以免發生瘢痕收縮所引起的重要髒器的嚴重功能障礙。
梅毒經過治療後,如何判斷是否痊愈,現在通常是用梅毒血清學的檢測來加以判斷,目前各大醫院比較常用的是RPR(快速血漿反應素環狀卡片試驗)和TPPA(梅毒螺旋體顆粒凝集試驗)。RPR是非特異性梅毒血清學試驗,常用于療效的判斷。TPPA檢測血清中特異性梅毒螺旋體抗體,有較高的敏感性和特異性。本法檢測一旦陽性,無論治療與否或疾病是否活動,通常終身保持陽性不變,其滴度變化與梅毒是否活動無關,故不能作為評價療效或判定複發與再感染的指标,隻能夠作為梅毒的确認試驗。凡确診為梅毒者,治療前最好做RPR定量試驗。兩次定量試驗滴度變化相差2個稀釋度以上時,才可判定滴度下降。梅毒患者在經過正規治療以後,每三個月複查一次RPR,半年後每半年複查一次RPR,随訪2~3年,觀察比較當前與前幾次的RPR滴度變化的情況。在治療後3~6個月,滴度有4倍以上的下降,說明治療有效。滴度可持續下降乃至轉為陰性。如果連續三次到四次檢測的結果都是陰性,則可以認為該患者的梅毒已臨床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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