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中與增值稅核算有關的明細科目
(一)“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的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三)預交增值稅
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産、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四)“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
核算:一般納稅人已經取得增值稅扣除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2016年5月1日後,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不動産在建工程進項稅額分2年抵扣——取得扣稅憑證當月抵扣60%;第13個抵扣40%——待抵扣進項稅額;
2.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增值稅額。
(五)“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
核算一般納稅人由于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
(六)待轉銷項稅額
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已确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後期間确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賬務處理
(七)“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簡單看,因為随着國家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分享比例,該内容已經過時。
(八)“簡易計稅”明細科目
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九)“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核算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額。
(十)“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核算納稅人購進在境内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内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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