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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c店過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16:06:59

淘寶c店過戶?網店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是不可以轉讓的,雙方簽訂的網店轉讓合同(買賣合同)無法律效力,主要理由如下:,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淘寶c店過戶?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淘寶c店過戶(淘寶店鋪可以轉讓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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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是不可以轉讓的,雙方簽訂的網店轉讓合同(買賣合同)無法律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淘寶店系經營者經實名認證後,在淘寶網上設立的店鋪,該店鋪實質上是自然人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台之上,以二級域名的形式存在并經營的網絡店鋪。從表現形式上看,網絡店鋪表現為電磁記錄,即通過網店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網上交易行為,産生出相應的存儲于平台服務器端的電磁記錄,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資源;從内容構成上看,網絡店鋪由店鋪名稱、虛拟空間、交易記錄、信用記錄、交易評價等要素組成。本案系争網絡店鋪依托淘寶網絡交易平台設立,淘寶網絡交易平台擁有一級域名,系争網絡店鋪得到的是淘寶網絡交易平台分配的二級域名,性質上屬于非獨立網店。關于網絡店鋪能否成為物權客體,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确規定。随着社會生活的發展,納入法律上所稱的物的範圍不斷擴張,但這些法律上的“物”均具備以下特征:1、必須是可為權利客體者,即非人格性,人的身體為人格所附,不能為物;2、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本案系争網絡店鋪作為非獨立網店,其運營需要依托特定運營商的服務器,即權利人必須得到他人的協助才能行使權利,且權利的存續期間也取決于網絡店鋪經營者與特定運營商的約定,顯然不具備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而網絡店鋪在經營過程中累積的交易記錄、信用記錄、交易評價等信譽,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鑒此,非獨立網店難以成為物權客體,非獨立網店的經營者對該網店不具有所有權。

2、網店系由經營者與交易平台通過簽訂服務協議,取得交易平台分配的二級域名而設立的非獨立網店。因此,網店轉讓合同(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将經營者(店主)與淘寶平台之間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同時還轉讓了經營期間積累的依附于特定人身的信譽。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應當征得相對人的同意,而電商平台,如淘寶在其服務協議中明文禁止淘寶網店的轉讓。因此,網店轉讓合同(買賣合同)屬于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消費者在實體店選擇商品時,可以通過對商品的親身感受判斷商品的質量,而通過網絡店鋪選擇商品時,無法通過親身感受的方式了解商品質量,包含交易記錄、信用記錄、交易評價在内的店鋪信譽是消費者甄選商品的重要參考依據。店鋪信譽是非獨立網店的商業價值所在。目前,對于網絡店鋪的信譽尚未建立有效的公示方式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果允許非獨立網店自由轉讓,使得任何人可以利用金錢買到依附于特定人身的信譽,進而在市場競争中搶占先機,但又難以保證繼受人能夠維護網絡交易的安全與信譽,不僅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影響消費者對所購商品的判斷,而且會沖擊整個網絡交易平台的信用,危及其它經營者的信譽,産生負面的社會效果。鑒此,網絡交易平台與相對人關于禁止非獨立網店轉讓的約定有其合理性,并非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非獨立網店的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該約定。

參考案例:(2017)滬01民終8862号判決書

(作者:夏前生,浙江聿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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