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的法律?來源:法語峰言轉自:法語峰言,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情侶之間的法律?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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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關系是當事人雙方相互了解、相互關心、互動頻繁、相互信諾并且相互依賴程度高的社會關系。戀愛關系、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是最常見、最典型的親密關系類型。這類當事人雙方共同參與諸多不同種類的活動或事件,共享諸多共同活動及興趣,相互影響力大,在法治社會裡,彼此相處是有明确的法律邊界和底線的。
在法律上,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都有獨立人格,有獨立的利益。親密關系
的邊界就是要求當事人遵守法律的原則要求,讓自己的言行不跨過法律劃定的粗實線,不跨越出法律允許的大圈圈。概括說,該法律邊界由下列五大方面組成:
(一) 人人平等
親密關系當事人雙方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都是平等的。人人排排坐,每個人的法律地位相同。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民法典》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1055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2020年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規定,凡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均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隐私權和個人信息等。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親密關系,無論雙方感情深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主體,誰也不比誰高一等或者低一格。
平等,就是不按能力大小而有區别地排列位次。或許有人會疑惑,說“爹媽出錢養小孩期間,雙方怎麼可能是平等的?要不,反過來試試,叫小孩出錢來供養爹媽?顯然行不通嘛,小屁孩就别跟父母談‘平等’了”!人人平等是法律原則,無論戀人或者家人之間,腦袋裡裝有“不平等”觀念,實行歧視或者不平等待遇,那就是錯,錯,錯!芸芸衆生,人與人的能力總是有差異的,有些人還相差懸殊,但是,每個人的人格等同。人格不可以劃分等級,不可恃強欺弱,不可以大欺小。
(二) 相互尊重
尊重,既應尊重對方的人格尊嚴和其他人格利益,又應尊重對方的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1.應尊重對方的人格權。人格權是每個人對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以及自然人基于其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人格權事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權利。例如,《民法典》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第1069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即使是監護人與被監護之間,監護人依法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但是他們相互依然是平等關系。“其他人格權益”是法律采用兜底式概括方法寫明的一系列權利,未具體列名寫明權利名稱,例如,性自主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
2.尊重對方的财産權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财産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
物權、擔保物權、股權、投資權等。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占有是對财産的實際控制或者管理。不動産或者動産可以由兩個人共有,可以是按份額共有,或者不區分份額地共同共有。
(三) 自願
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并且自覺承擔
相應法律後果,也稱意思自治。首先,自願是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來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或者締結某種民事法律關系,任何人都不能強迫或者幹涉。其次,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民事關系的内容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三,當事人有權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最後,當事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自覺承擔行為産生的法律後果。誠然,法律對部分民事關系或者民事活動有強制性規定的,當事人應當服從法律确定的身份角色扮演及其産生的義務和責任,無權選擇。
(四) 公平合理
按照《民法典》第6條規定,每個人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的言行應遵守社會正義觀、公平觀,合理确定自己一方享有的利益,尊重對方的合理利益訴求,找到雙方利益的平衡點。任何一方均不享有特權,不應以損害對方利益而擴大自己的利益。例如,當事人一方要求對方無條件地愛自己,認為“既然咱倆是戀人(或者夫妻/伴侶),無論我犯下什麼錯,你都要原諒我,包容我的”的想法或者要求,通常超越對方的可接受度。
(五)誠實守信
誠實守信,就是誠實地、公平地對待對方或行事,不欺騙,說話算數。《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親密關系當事人對待另一方,應當誠實,秉持善意,不得惡意,不明知有害于對方依然為之;不能出爾反爾,應避免欺詐,不隐瞞自己的真實情況或者虛假編造利益讓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做出錯誤判斷或者決定,更不能為了自我利益而不擇手段。
親密關系當事人雙方應了解并明确彼此的底線,不損害對方的權益特别是核心利益。親密關系的底線,就是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就是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一)不得侵害對方的人格權
每個人的人格權均受法律保護。親密關系當事人不可任性,不得實施侵害
對方人格權的行為。否則,侵害對方人格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主要是損害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含精神損害賠償)和财産損害賠償。
不侵害對方的隐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是親密關系中特别值得關注的新問題。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縱然是親密關系,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确同意外,一方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另一方私人生活安甯,不得拍攝、竊聽、公開對方私密活動,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權。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去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關隐私權保護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适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親密關系當事人掌握了另一方大量隐私和個人信息,對這些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和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不得濫用。
陳某與梁某甲離婚糾紛中,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陳某主張梁某甲賠償因實施家庭暴力而緻的損失54700元,無有效證據證實,不予支持”。但是,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陳某一審已提交住院病曆及對應的醫療費票據、出警記錄等證據用以證明梁某甲婚内曾對其實施暴力,梁某甲亦承認有過兩次暴力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足以認定本案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故陳某請求梁某甲賠償因實施家庭暴力造成的經濟和精神損失的上訴理由有理,應予支持。本院根據梁某甲實施家庭暴力的次數及傷害程度,酌情認定梁某甲賠償陳某财産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為宜,陳某主張賠償數額過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參見(2016)鄂01民終3443号民事判決書】。
(二)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
人格權與人身密不可分,是人權。《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如果放棄或者轉讓了人格權,人就不完整了,是對人的羞侮。少數人在親密關系中,自感“愛得很卑微,低沒到塵埃裡去了”,很沮喪甚至感到絕望,這說明該親密關系突破了底線,應予以修正。也有當事人認為自己應該永遠是對方的中心,對方應當“始終保持關心我,在乎我,圍繞着我啊”。親密關系當事人相互融洽相處,是完美的典型狀态,然而,任何一方對親密程度的要求不宜過高或者依賴性高強到喪失自我。無論哪一種親密關系中,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是平等獨立的利益主體,除了愛情、親情,人生還有其他使命要完成。
(三) 不得侵害對方财産權利
《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産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
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财産權和繼承權。”例如,對于夫妻而言,如果未書面約定夫妻财産制,他倆依法則實行婚後所得共同制,夫妻任何一方婚後所得财産均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共有财産享有平等處分權。婚前财産、人身損害所得賠償金、遺囑或贈與合同确歸一方财産、專用生活品等法定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财産,則歸該方個人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沒有确立家庭财産制,每個家庭成員的财産原則上都是個人财産,隻有相關成員達成共有的合意,才形成共同财産。除了夫妻,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并不會當然形成家庭共同财産。
(四) 不得損害對方的其他合法權益
“其他合法權益”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諸多方面的權益。《民法典》明确規定民事權益,不明文涉及其他領域的權益,故把除了人身權利和财産權利以外的權利,概括規定為“其他合法權益”。例如,《民法典》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4條關于監護人的職責,規定“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是公共秩序,是國家、社會存續和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就是
善良風俗習慣,是在長期社會經濟文化活動中形成并流傳的、為人們所普遍認可并遵循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和價值判斷。它們是在社會生活中能反複使用的習慣、慣例和通行的做法,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的行為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再多的法律也是有限,不可能把社會生活萬象統統加以明文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類似兜底要求,把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是依據法律精神應屬于不得實施的行為納入此框中。例如,已婚者将财産贈送給情人是一種違背公序良俗的典型情形。
張某某與朱某、高某1、高某2遺贈糾紛案中,廣東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某某與遺贈人高某是婚外情人關系,故遺贈無效。2018年3月20日,高某到高州市公證處公證遺囑,将登記在他名下位于高州市A地的1處房屋的50%份額和位于高州B區某國有土地使用權的50%産權份額贈與給張某某。“遺贈人高某在與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将巨額财産贈與給張某某,雖然是遺贈人高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其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因此高某于2018年3月20日所立的公證遺囑無效”。故對張某某主張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茂名市中級法院二審認定,“從本案現有的證據來看,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張某某與高某之間存在婚外情人關系,故朱某、高某1、高某2主張張某某與高某是婚外情人關系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以高度蓋然性認定張某某與高某為婚外情人關系明顯依據不足,本院予以糾正”。“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高某通過廣東省高州市公證處訂立的涉案《遺囑》是高某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朱某、高某1、高某2主張張某某與高某之間是婚外情人關系,故高某生前所訂立的《遺囑》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本案中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張某某與高某是婚外情人關系,故朱某、高某1、高某2的該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再從《遺囑》的内容來看,高某在生前為了感謝張某某在其住院治療期間的悉心照顧與付出,遂将其個人部分财産贈與給張某某,高某在遺囑中也僅是将其與朱某的夫妻共同财産中其所占的份額贈給張某某,贈與的财産是高某的個人财産,并不涉及朱某的個人财産。因此,應當認定《遺囑》是高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且内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的遺囑。故張某某起訴請求确認A處房屋産權、某國有用地使用權的50%産權份額歸張某某所有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朱某、高某1、高某2應當配合張某某将上述不動産變更登記為張某某占有50%的份額【參見(2020)粵09民終1370号民事判決書】。
在法律上,任何人與人之間的親密關系,都不可能真正“親密無間”,否則,
如果邊界不清甚至毫無邊界,雙方人身關系就很可能變成當事人一方掌控、支配另一方,另一方不得不順從對方甚至喪失自我的人;在财産關系上則發生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占有、使用、處分對方财産,另一方的财産權遭受損害。若真發生侵權,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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