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工招商網
大家好,這是本夥行業幹貨系列文章第2篇
首先,問大家一個問題:我們常說的征地,是土地征用還是土地征收?
我們今天的内容就從這兩個方面開始講起
一、土地征用什麼叫土地征用?
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并給予補償,在使用完畢後再将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
一般土地國家在有需要征用某塊土地的時候,會遵循以下流程來走:
1、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2、被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3、拟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4、如果不同意補償方案或要求舉行聽證會的,要在10個工作日内想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注意: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中提到一點——征地補償、安置争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也就是說如果存在有争議的,不會因為這個争議而暫停征用土地方案
就是說,該怎麼繼續就怎麼繼續,隻是會有相關的人員來負責協調這個争議。
二、土地征收
我們常說的征地,一般是指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方案公告示意圖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行為。(來源百度百科)
土地征收流程基本與土地征用流程一緻:
說到土地征收就必須要說一下新土地管理法中,對于土地征收政策的影響:
新土地管理法之前,我國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實行對集體土地的統一征收管理。
也就是說除了農民住房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和農村的公共事業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必須實行征收,并轉為國有土地,再由政府進行統一供應。
這是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其他的企業或者組織想要用上述土地,必須要通過政府。這對土地市場來說,是有局限性的
新土地管理法删去了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
三、兩者的區别
從這個概念在中,我們可以明顯跟“土地征用”區分開來的一點是:
土地所有權的轉移。
其實,從“用”跟“收”我們也可以體會到。
一個是拿來之後自己用的,一個是拿來之後就屬于我了。
總結起來,兩者的區别有:
1、被征收或被征用土地的性質不同
主要是所有權的問題,因為征收或征用的對象都是集體土地,征收之後集體土地就變成國有土地,但是征用之後,集體土地仍舊是集體土地。
還有一種說法是:征收之後可以建永久性建築,征用智能修建臨時性建築。
2、審批權限、機關不同
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
土地征用的審批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3、補償标準、項目不同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同時還應當補償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
征用土地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産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不存在安置補助費的補償。
參考資料:《土地征收 vs 土地征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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