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天津某酒店作為用人單位,對于崗位錄用應謹慎決定,一旦下發錄用通知不得随意撤銷,其取消錄用資格的行為構成締約過錯,緻使王某處于失業狀态,依法應承擔責任。法院結合天津某酒店承諾支付王某的工資标準、王某停止工作的期間及因停止工作造成的損失,酌情确定天津某酒店補償王某11000元。
【案情簡介】
1、2021年1月,王某在最佳東方app浏覽到天津某酒店發布的招聘信息後向天津某酒店投遞簡曆,2月2日王某接到天津某酒店要求面試通知,并于2月7日至天津某酒店處進行面試。
2、2021年2月18日,王某接到天津某酒店予以錄用的電話通知,天津某酒店工作人員微信通知王某辦理入職手續,并提交入職材料,其中包含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2月19日天津某酒店通過郵箱向王某發送錄取确認函,并在微信中告知已發送,王某回複“好的,謝謝。”2月23日王某自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3月1日天津某酒店以拟招聘崗位取消為由電話通知王某不再錄用,王某入職未果。5月6日王某入職其他單位。
3、2021年3月9日,王某以工資損失、保險及公積金補償為由提起勞動争議仲裁。
【案例來源】
天津高院公衆号:天津法院發布勞動争議典型案例之《案例五:王某與天津某酒店勞動争議案》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确定錄用某員工之前,應安排職業病崗前體檢或入職體檢,在确定沒有不适合入職的情況下發出錄用通知,如一旦發出錄用通知,就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不可随意單方面作出取消錄用的決定,否則可能會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提示勞動者如果單位單方面取消了錄用通知,候選人是有權要求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根據司法實踐審判,原則上參照候選人2至3個月工資标準損失給予合理賠付,當然如果因信賴單位而支付了上家單位服務期違約金,也可一并要求發出錄用通知單位賠償。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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