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關于民事訴訟法第47條,關于回避。
回避制度的設計初衷,就是想防範關系對案件的不良影響,特别是針對法官。而哪種法官需要回避,就是近親屬、利害關系、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等,但總體而言,就是一個法官如果參與這個案子,就可能影響案子的公正審理和裁判的,就應該主動回避,申請則應該回避。
先說近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外祖父母、孫外孫子女),現在的案子分配,是極難把你的案子分配給近親屬的,大多數立案庭都會卡關的。
再說利害關系,主要指裁判結果的是與否,會影響這個法官……其實這種你極難發現,關于這個,現實當中比較地下。
兜底的就是可能影響案件公平審理和裁判,其實按理說,隻要粘些可能性,對個案來說,回避肯定更好,更有利于維護個案的公平正義,比如一個法官,都已經和當事人互相劍拔弩張了,那還不如回避而換法官(但現在當中,即使這樣,也很難成功回避)。
回避,現實中不多,法官以外的人回避,又是少之又少。但如果你感覺獲勝可能性低,那值得你申請回避,起碼是個機會。
(如果你有案件,可以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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