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以直播、短視頻平台為代表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歸責問題曾多次引發讨論。12月17日,南都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歌曲《丫頭》的著作權人王某因快手平台上存在侵權演唱該歌曲的内容,将演唱者吉某與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快手公司”)一并訴至北京海澱法院,索賠50萬元。快手公司則在被訴未盡到主動審查義務時辯稱,其已及時删除侵權内容,應适用避風港原則。法院一審判決顯示,快手公司未對侵權内容進行編輯、推薦,且在合理時間内删除了侵權内容,因此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擔責。
未編輯、推薦侵權内容且及時删除,平台被判不擔責
原告王某在起訴時稱,其是歌曲《丫頭》的著作權人,被告吉某擅自公開表演該歌曲,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将歌曲改名為《壞丫頭》,并在快手平台及商業活動中演唱該歌曲,并署上了自己的名字,侵害了其對涉案歌曲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而快手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到主動審查義務,在網頁突出顯著位置推薦涉案歌曲,使其侵權範圍擴大,還通過幫助吉某發布涉案歌曲直接獲利,構成共同侵權。據此,王某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删除其發布的涉案歌曲内容,并要求二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480000及合理開支20000元。
對此,被告吉某辯稱,其是涉案歌曲的創作人,此前已将該歌曲的著作财産權以17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王某,但二人未簽訂書面協議。另外,吉某稱其演唱被訴歌曲不以牟利為目的。快手公司則辯稱,王某在起訴前未向快手公司發出删除涉案歌曲的通知,公司在接到起訴後已經删除涉案歌曲及相關視頻。此外,快手公司未對涉案歌曲進行分類推薦,因此其不存在侵權主觀過錯,應适用避風港原則。
根據王某提交的音樂版權注冊證書、作品登記表等證據,法院認定王某依法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權,據此,王某要求吉某停止公開表演涉案歌曲、删除在快手App中發布的其為涉案歌曲的創作者等宣傳内容,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王某主張快手公司的侵權行為,法院認為争議焦點為快手公司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首先,王某在起訴前未向快手公司發送侵權通知,快手公司接到起訴後在合理時間内删除了涉案音視頻;其次,快手公司并未對涉案音視頻進行編輯、整理或推薦。綜上,快手公司在起訴前既不明知、也不應知快手App中存在侵權内容,其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吉某立即停止侵犯王某對歌曲《丫頭》享有的著作權的行為,并向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20000元。
避風港原則并非網絡平台免責的“擋箭牌”
在網絡侵權糾紛中,平台方往往會以适用“避風港”規則作為免責理由。“通知-删除”規則從 “避風港”規則衍生而來,即當有人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權利人有權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此前引發廣泛關注的“音著協訴鬥魚侵權案”中,音著協因鬥魚前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演唱了涉案歌曲《戀人心》并将直播視頻上傳至鬥魚平台,認為鬥魚平台侵害了其對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據南都此前報道,鬥魚平台的代理律師在答辯中同樣提到了“通知-删除”規則,稱平台從主播條款裡的知識産權提示内容,到平台下方的侵權投訴通道,再到收到訴狀後的删除。整個過程平台都在積極地處理。對此,音著協的代理律師則指出,鬥魚平台是所有主播生産的直播成果包括相關視頻文件的權利人。當平台就是權利人的時候,平台将不适用避風港原則。
該案二審法院認為,主播是為鬥魚平台創作涉案視頻,鬥魚平台作為涉案視頻的權利人也應對涉案視頻産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院認為鬥魚平台侵害了音著協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判令其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3200元。
“通知-删除”規則已成為探讨相關侵權糾紛案中的一大焦點話題。有觀點提出,在“通知-删除”規則對平台一方提出要求的同時,也應該對通知者有所要求。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法官馮剛認為,當前,網絡服務公司處理通知的成本大大增加,不僅收到的通知數量多,種類也多。馮剛表示,在此情況下,“通知-删除”規則的前提之一是“通知”的内容是合格的。“當前,尚未有相關規定指出,如果通知内容不合格的話,網絡服務公司要承擔什麼責任,應如何要求通知人進一步補充材料。”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劉文傑則表示,如果平台通過相關協議享有了直播、視頻的相關權利時,那平台就應承擔責任,不能以用戶海量、數據過多等理由免責。
采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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