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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不赦是哪十惡首惡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3 17:12:48

十惡不赦是哪十惡首惡(十惡不赦中的十惡)1

所謂“十惡”,是一個在古代傳統社會,在廣大民間影響甚廣的一項刑法專門制度。其中的“十惡不赦”更成了廣為流傳的一句成語。

具體地說,“十惡”是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把“十惡”置于法典的第一篇,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以增加法律的威懾力。《唐律•名例》疏議即載:“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标篇首,以為明誡。”唐律中的十惡規定具體是:

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寝以及宮殿的行為;

謀叛:謂背國從僞,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中國古代刑法中的“十惡”,源起于西漢。正如《唐律疏議》所言:“事類有十,故稱十惡。然漢制九章,雖并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這就是說,西漢時期所謂的“不道、不敬”等犯罪,就是十惡的萌芽。

及至曹魏統治時期,有關大逆不道、不敬之罪的立法繼續沿襲下來,但比之漢朝有所改進和發展。根據《晉書•刑法志》記載:“(魏律)改賊律,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于謀反大逆,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嚴絕惡迹也。”

到了兩晉時期,關于大逆不道的立法,又進一步縮小了處罰的範圍。《晉律•刑法志》載:“減枭斬族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适養母出女嫁皆不複還坐父母棄市。”同時強調加重對違反封建禮教的處罰。其時,張裴注《晉律》,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又在理論上加以闡述。

到了《北齊律》中,首次規定的“重罪十條”标志着“十惡”的初步形成。《隋書•刑法志》載:“北齊……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内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此重罪十條,都關系到君主權力地位和封建政權的最高利益,所以傳統刑律将此類犯罪作為重點打擊對象,以維護皇帝專制制度。但是,北周修訂法律時,曾一度删去了“十條重罪”,“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内亂之罪”。其實也隻是從形式上取消了其名目。南朝梁、陳的法律基本上與北周相同。

據《隋書•刑法志》講:隋開皇定律時,正式于法律上确立了“十惡”之目,“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内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據《唐律疏議•名例》載:唐律中關于十惡的立法,全部繼承了隋律的内容,所謂“仍遵開皇,無所損益”。由此可見,中國傳統律典中的十惡,起源于西漢,形成于北齊,至隋唐律中則達到完備階段。

十惡不赦是哪十惡首惡(十惡不赦中的十惡)2

比較隋唐時期的“十惡”與北齊律中的“重罪十條”,可以看出,在隋唐時期,加重了對危害皇權統治行為的處罰。北齊律中的“反逆”“大逆”“叛”,在唐律中修改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所謂“将有逆心而有害于君父者”,就是将要産生反對皇帝的動機,并不是已有反對皇帝的行動,就構成了犯罪,實質上隻是犯意的表示或預備行為,從而加大了對危害皇權統治行為的防範。同時,隋、唐律中删去“降”罪,而增加“不睦”罪,說明其時加重了對封建家庭倫理關系的保護。

在唐律中,對十惡所規定的刑罰,比其他一般犯罪的刑罰嚴厲很多,謀反、謀大逆、謀叛,不僅犯罪者本人要處以死刑,其父母、妻子、兄弟、姐妹等親屬也要緣坐受罰,有的也要被處以死刑。而且,有的還關系到罪與非罪的問題。同時,根據唐朝法律規定,犯有十惡重罪的,不僅要受到嚴厲的懲罰,而且還不得享有法律所規定的赦免刑罰的優待方法。唐律規定,凡犯有“十惡”重罪的,不得享有“議”“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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