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憲法所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具有綜合性和不可轉讓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權利。
(一)平等權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别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權利
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據内心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稱身體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訊自由受法律保護。
(五)社會經濟權利
是指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産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勞動就業權和取得報酬權,休息權,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利
是指文化與教育領域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從事文藝創作的權利與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
(七)監督權
是指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具體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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