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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失信名單查詢官網查不到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0 06:38:39

隐私權

被執行人失信名單查詢官網查不到(公開失信被執行人個人信息)1

個人信息處理的限制

(處理信息要适可而止)

法言俗語

當前大數據技術的發展,個人信息處理者,即一些App軟件總是希望盡可能多地收集、儲存用戶個人信息,比如通過一些獎勵手段來刺激、鼓勵用戶不斷完善個人信息、綁定手機号碼、銀行卡,在大量收集個人信息之後,通過數據分析可以更加精準地為用戶推薦信息、更好地提供服務。但是信息的收集需要遵循一定原則的,要在合法、正當、必要的限度内進行收集,否則可能侵犯到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如今5G技術的發展,手機中各種各樣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即App)不斷湧現,給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在悄悄威脅着個人的信息安全。另外,掌握大量個人信息的領域就是快遞行業。快遞往往是掌握較多公民個人信息的行業之一,一直是個人信息洩露的高危行業,因此其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更要遵循原則。

法官說法

《民法典》對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提出了要求和準則。

1.個人信息的處理要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具體而言,“合法”指處理個人信息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不得非法進行。這裡的“法”不僅僅包括《民法典》,還包括其他單行法、行政法規中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正當”指處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正當性目的,不得非法處理。比如,人民法院通過執行信息公開網公布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等,是有效應對執行難、維護法律權威的司法手段,能積極發揮信用體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的交易機會和生存空間,促進生效裁判文書的自覺履行,具備正當性,屬于對個人信息的正當使用。“必要”也就是不過度處理。即使是合法、正當地處理個人信息,也不能超出必要的範圍、不得過度處理。換言之,就是“最小化處理”,即能不收集就不收集。如今5G技術的發展,手機中各式各樣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不斷湧現。實踐中很多App控制和處理的個人信息明顯違反“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比如有些App在條款中稱需要的個人信息包括用戶姓名、電話号碼、郵箱、出生日期、地理位置、身份證号碼、可識别生物信息(如指紋和人臉識别等)和财務信息,(信用卡卡号、銀行賬号、微信支付、支付寶賬号信息等),隻要信息主體接受了信息控制或處理者的列示的格式,就完成了所謂的合法環節。多數App設置所謂的隐私條款,完全超出了正當、必要的範圍。如果用戶不接受隐私條款,App的發布者往往拒絕用戶安裝、使用其App,因此用戶隻能被迫接受該隐私條款,嚴重侵犯了用戶的選擇權。

2.在處理個人信息時還需要滿足下列的具體條件:

一是需知情、同意。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必須經過自然人的同意,如果該自然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須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根據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調查的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國10歲以下的網民占總數的4.1%,同期增長0.8個百分點,10歲至19歲的網民占17.5%,網絡低齡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一些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齡兒童在使用互聯網時,對個人信息的掌握能力和保護意識相對較弱,需要其監護人予以引導和保護,因此,許多App軟件推出了“青少年模式”,這也是對低齡兒童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的回應。但是這一條件有例外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種情形就是上文我們談到的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行為,不需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司法機關有權将失信被執行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信息進行公布。

二是應當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在處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時,信息處理者須将處理的規則予以公開,應當向個人信息主體出示或公開其處理信息的相關規定規則,意味着網絡服務商應當讓用戶知曉,自己同意了什麼。

三是應當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并且要在符合明示的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在其明示的範圍内進行。即處理個人信息者應當向個人信息者明示基于何理由來收集的個人信息,他們的個人信息将如何被傳輸、存儲,如何與第三者分享等。

四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這也是民事行為自治的體現,處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需要在約定的範圍内進行,合法合約。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

(“老賴”信息的公開無須

“老賴”本人同意)

法言俗語

早年的時候,我們有時會在大街小巷的布告欄、電線杆上見到張貼的尋人啟事,希望好心人提供線索幫助尋找走失的兒童、老人或其他親屬。近年來,這種尋親方式逐漸通過網絡手段更加方便、快捷且有效,比如一些軟件借助其海量用戶和精準定位技術,選擇在受助者的走失地、口音地、疑似戶籍地等特定區域向其用戶推送尋親信息,大大提高了尋親的成功率。當然,在發布、推送尋親信息時,不可避免地會将失蹤、走失人的詳細信息進行發布,而且借助了互聯網技術的發布使相關個人信息的傳播更加迅速和廣泛,但這種行為是為了特定人的合法權益而實施的,因此并不構成侵犯其個人信息。同樣,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廣大人民群衆的生活秩序,有關機關發布對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進行詳盡描述的通緝令,即使這些信息的發布沒有經過更不可能經過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也不構成對個人信息的侵犯,相反,這種行為是合法、正當的。

法官說法

1.對于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處理,盡管在有些時候未經過個人信息權人的同意,但是也不構成侵害個人信息權,不承擔民事責任。免責事由有三種:

一是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内合理實施的行為。該項與《民法典》第1035條第(1)項的規定相關聯。處理個人信息如果是征得了行為人的同意,并在同意的範圍内實施,便不構成侵害個人信息。但應當注意,這種同意必須是行為人真實的同意,而非受到欺騙,産生誤解後的同意。

二是對自然人已經自行公開或者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進行合理處理,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如果該自然人已經明确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是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除了上文說到的公開失信被執行人個人信息的情形,還包括在特别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無須自然人的同意,相關機關也可以公開其行程信息,來尋找密切接觸者。

2.作為普通公民,要強化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在需要提供重要個人信息的場合要謹慎,當個人信息遭侵害時要積極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維權。例如,在提供身份證、學曆證、學位證、房産證等重要資料的複印件時,要手寫注明“該複印件僅用于某某事項”,避免複印件被用于其他用途;在下載、使用軟件時慎重勾選個人信息授權的條款等。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内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确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注:本文由“山東高法”微信公衆号編輯整理,轉載原文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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