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屋居住,也要符合建築設計規範嗎?楊某八歲的兒子小楊在鄰居何某家玩耍不慎從三層樓頂墜亡,楊某夫婦以何某家所建房屋頂樓無安全防護措施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近日,四川省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楊某夫婦未盡到監護責任,對小楊的死亡應承擔80%的責任;何某夫婦的房屋頂樓女兒牆高度沒有達到法定安全高度,應承擔20%的責任,據此維持了一審判令何某夫婦賠償楊某夫婦損失101668.50元的判決。
2014年11月17日下午,四川省雷波縣黃琅鎮村民楊某八歲的兒子小楊放學後去了鄰居何某家,與小他兩歲的何某之子小何一起玩耍。17時左右,兩個小孩去了何某家三層房頂上玩。何某家房頂女兒牆高為43厘米。玩耍中小楊不慎從樓頂上摔下,身負重傷。小楊的父母聞訊後趕到現場,立即将小楊送往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次日,小楊終因内髒破裂,傷勢過重,停止了呼吸。2015年1月,悲痛欲絕的楊某夫婦認為鄰居何某家有責任,于是将何某夫婦訴至雷波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
楊某夫婦訴稱,何某家所建房屋頂樓無安全防護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即不足以起到防護作用,導緻其子小楊從樓上摔下受傷死亡,給其家人帶來了無限悲傷和重大經濟損失。作為房主明知兩個小孩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頂樓玩耍而不加制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何某之子将小楊帶到有安全隐患的頂樓玩耍也有一定的過錯。據此,請求法院判令何某夫婦賠償其各種損失共計51萬元。
何某夫婦辯稱,發生事故時,作為房主的他們均不在家,并且自家房屋是供其居住生活,并非公共場所。楊某的小孩何時摔傷其家人并不清楚。這完全屬于楊某沒有盡到監護之責所緻,與房主沒有關系。請求法庭駁回楊某夫婦的訴請。
雷波縣法院審理認為,小楊之死的賠償應适用過錯責任原則。小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正常的自我保護能力,其監護人放任其玩耍未盡到監護責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小楊的死亡其監護人應承擔80%的主要責任。何某夫婦修建的房屋應符合建築法之規定,頂樓女兒牆高度沒有達到法定的安全高度,沒有其他防護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防範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20%的次要責任。據此判決:房主何某夫婦賠償楊某夫婦各種損失共計101668.50元。
一審判決後,何某夫婦不服,向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建築法規的實施目的,就是保證建築适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上訴人房頂護欄圍牆高度未達到1.05米以上的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遂維持一審判決。(賴基仁)
■法官說法■
農民自建住宅也應符合建築設計相關規定
在我國農村,農民自建住宅很多人并不了解有關建築設計的規定,總認為,不妨礙他人,自己怎麼建是自己的事。殊不知,一旦發生事故,追究責任,就要适用相關法律法規了。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陽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2.臨空高度在24米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于1.05米,臨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杆高度不應低于1.10米”。本案中,何某修建房屋頂樓女兒牆高度僅為0.43米,沒有其他防護措施,又無警示标志,造成兒童玩耍摔下身亡這一事故,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也在法理之中。當然我們也看到,事故的主要責任在于監護責任的缺失與疏忽,受害人已經承受了失去孩子的痛苦與傷心。讓我們記住這個血的教訓,正确履行自己的職責與義務。
來源:人民法院
編輯: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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