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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做賬方式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7 20:12:17

核定征收企業做賬方式?在稅務檢查中,經常出現被查企業對其成本費用的真實性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按照規定其相應支出不能稅前扣除這時,企業往往提出應被實施核定征收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是否就要對企業核定征收,實務中存在争議下面兩則法院判決對此類問題給出了答案,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核定征收企業做賬方式?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核定征收企業做賬方式(不能提供成本費用證據)1

核定征收企業做賬方式

在稅務檢查中,經常出現被查企業對其成本費用的真實性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按照規定其相應支出不能稅前扣除。這時,企業往往提出應被實施核定征收。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是否就要對企業核定征收,實務中存在争議。下面兩則法院判決對此類問題給出了答案。

在稅務檢查實踐中,檢查人員經常遇到被查企業對其成本費用的真實性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比如,取得了不合規發票,但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之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于是相應支出不能稅前扣除。當這部分成本費用比例較大時,會造成對企業收入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企業往往會質疑這違背了企業所得稅對“所得”征稅的原則,提出對其進行核定征收。此時,稅務機關是否就要對企業采用核定征收,實務中頗有争議。下面,我們來看看兩個法院對此類争議的判決。

丁某峰訴訟案

第一個是丁某峰與B市稅務局稽查局的行政訴訟案,這是最近判決的案例。

丁某峰是甲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注銷後,B市稅務局稽查局發現該公司在存續期間存在隐瞞收入的行為,遂對其股東丁某峰追征稅款。

稽查局經查确定,甲公司在2009年~2011年期間隐瞞營業收入789.64萬元,合計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86.36萬元。由于丁某峰一直未提供甲公司有關營業收入的成本費用,稽查局遂按照有關規定,以收入減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得出應納稅所得額,未減除其他成本費用。丁某峰認為此處理決定幾乎是對甲公司的收入全額征稅,違反了“就所得額征稅”這一常識性的企業所得稅征稅原則,違反了企業所得稅法,應對甲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有關稅務處理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稅務機關作出“要求甲公司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的通知後,丁某峰未提交證據材料,故稅務機關根據納稅檢查結果計算對甲公司的追繳稅款,并無不當。丁某峰上訴,二審法院認同一審判決,駁回丁某峰的上訴。

L電力訴訟案

第二個是L電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電力”)與S稅務局稽查局行政訴訟案,二審判決時間是2015年。該案中,法院對稅務檢查中是否要采用核定征收進行了詳細說理。

S稅務局稽查局經檢查認定,L電力在2008~2011年度期間,通過支付手續費的方式購買增值稅普通發票584份,票面金額合計3224.93萬元,用于虛增成本、減少利潤,導緻少繳企業所得稅806.23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判定L電力的有關行為為偷稅。L電力對此稅務處理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稱其沒有取得虛開發票行為,未獲得法院支持,接着上訴。

二審中,L電力對其取得虛開發票的行為并不否認,但認為“不應直接根據虛開發票金額認定企業的偷逃稅款金額,可以通過鑒定企業的工程項目成本或者評估企業的利潤來确定企業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金額,也可以通過核定征收的辦法來确定企業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金額。”L電力提出,稅務機關違背了對“所得”征稅的原則,主張核定征收。

二審法院認為,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是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兩種征收方式。2008~2011年度,L電力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均為查賬征收,現因稅務違法行為被查處而主張改變征收方式。為保證稅收征管的嚴肅性、合法性,打擊、懲處稅務違法行為,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能否變更為核定征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審查,有關“稅務機關在本案情形中對L電力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的訴求,現行法律法規并無相關規定,故L電力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駁回其訴訟請求。

稅務人觀察

企業生産經營,不可能不産生成本費用。但當企業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成本費用的真實性時,稅務機關是否可以不允許企業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對其收入額直接征稅?通過以上兩個法院判例,可以看出,當企業不能向稅務檢查人員提供證明成本費用真實性的證據時,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的收入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無不當。

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号)規定,納稅人有“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因此,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設置賬簿,并保存有關資料。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号)規定,核定征收隻适用于特定情形,隻是針對賬簿不全的小企業的權宜之計,随着企業發展,最終還是要對企業查賬征收。國稅發〔2008〕30号文件第四條明确指出:“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

上述兩案中,涉案企業并不是沒有設置賬簿或者賬簿混亂,而是不能向檢查人員提供證據,證明其賬簿所載成本費用的真實性,所以不符合核定征收的規定條件。企業一直适用查賬征收,被檢查時主張核定征收,明顯有逃避繳納稅款的意圖。若對此種情況采用核定征收,可能會導緻被查企業故意不提供或銷毀相關證據,以适用較低的應稅所得率。

綜上所述,企業在被稅務檢查時,如果不能向檢查人員提供證明成本費用真實性的證據,就要承擔不能稅前扣除的結果。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作者:馬澤方

來源: 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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