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有了電,我們的生活就有了光。
電給我們帶來光明,讓我們的生活更美好。
我們在享受電帶來的便利時,
切莫忽視了用電安全!
一旦發生觸電人身損害,
家屬悲痛之餘往往把供電局作為主要索賠對象,
那麼供電局是否均應為此“買單”?
請看下面這個案例↓
不幸觸電身亡 家屬怒告供電局
某日晚上,老六(化名)發現其房屋的燈不亮,随即對電線線路進行檢查,在檢查一樓房屋内的線路時,因觸電從梯子上摔下來,經醫院搶救治療無效死亡。其家屬以“供電局沒有為該房屋的電表安裝閘刀,緻使老六在檢修線路過程中觸電沒有斷電而緻老六死亡”為由将供電局訴至平南縣人民法院,要求供電局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39萬餘元。
一審明确責任分界 駁回家屬訴求
平南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閘刀是需要手動進行斷電、接電操作的,并沒有漏電、觸電自動跳閘斷電的功能。老六是在檢查其屋内電線線路時觸電,而此時供電局即使在屋外的電表安裝了閘刀,也無法阻止本次事故發生。根據到案有效證據,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安裝閘刀和漏電保護器的義務,即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
該案屬低壓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應适用一般侵權過錯責任原則,并以此确定賠償責任。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七條關于“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範圍,按産權歸屬确定。”以及第五十一條關于“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産權歸屬确定。産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并結合老六與供電局簽訂的《低壓供用電合同》的約定,該案中,涉案電表出線端子處為供、受電設施的産權分界點,從此處起至老六屋内的受電設施的産權歸其所有,運行維護管理及相關法律責任也由老六負責。老六是在檢查其屋内電線線路時觸電,該線路産權歸其所有,因此,其觸電産生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綜上,平南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告訴求。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老六家屬不服上訴至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張供電局沒有在涉案電表箱内安裝漏電保護開關至老六觸電身亡,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上訴人一并提交了相關房屋電表照片,拟作為證實其主張的依據。
二審法院審理後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确認,且明确該案以涉案電表出線端子處為供、受電設施的産權分界點。
關于上訴人的主張,根據《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13955-2005)的規定,發生在用戶受電端的人身直接觸電事故起保護作用的是末端電流動作保護器即三級漏電保護器,其是用電人的安裝、維護義務,而非供電人的法定責任。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在涉案電表箱内即供電段安裝的漏電開關屬二級漏電保護器,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未能證實老六觸電身亡與此有因果關系,也不能證實安裝二級漏電保護器屬被上訴人應盡的法定義務。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确,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旦發生觸電人身損害事故,輕則受傷重則身亡,人們下意識地認為供電單位作為“專業人士”沒有盡到全方位的保護義務,從而導緻“業外人士”無辜受損,為此向供電單位讨要說法。在處理觸電人身損害糾紛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判定法律責任的原則一般是“産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無論是供電單位還是受害者及其家屬,在發生事故後,首先需要厘清的問題應是供電設施産權屬于誰,誰就有維護管理義務并應承擔管理不當的法律責任。
生命可貴!安全用電意識應牢牢刻進每個人的DNA裡,才不至引發悲劇,望廣大群衆及各業各界引以為戒。
轉自:平南法院宣傳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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