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檢查?對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檢查權力類型 行政檢查 行政層次 省級,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對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檢查?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對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檢查
權力類型 行政檢查 行政層次 省級
行使主體 省公安廳 承辦機構 網安總隊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号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第十八條 第一款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對第三級、第四級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對第三級信息系統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對第四級信息系統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對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的檢查,應當會同其主管部門進行。第二款對第五級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進行檢查。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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