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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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20年5月2日上午,秋蘭駕駛電動二輪車沿荷花路由東向西行駛時,因地面泥濘濕滑而摔倒受傷。秋蘭受傷後被送到濟南某醫院就醫,診斷為:左膝胫骨髁間隆突骨折、左側胫骨平台骨折、左膝關節積液以及多發軟組織挫傷。後經司法鑒定,秋蘭構成十級傷殘。秋蘭遂将施工單位、市政管理單位等訴至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中,從A公司工地駛出的車輛由于密封不嚴,不斷有淤泥遺撒到路面,後進行灑水清理亦未清理幹淨,導緻路面泥濘,造成秋蘭在騎行過程中滑倒摔傷。因此,遺撒行為是導緻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A公司作為遺撒的行為人系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街道辦事處委托的環衛公司在清理的過程中路面依然泥濘,未設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且在施工單位長期拉運渣土過程中,街道辦事處對其遺撒行為未盡到完全的環保監管及道路管理責任,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秋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發現路況較差的情況下,并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于自己的摔傷亦應自行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實際情況,法院認定A公司、街道辦事處及秋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分别為60%、20%、20%,并依據該賠償比例做出判決。
法律解讀
因在公共道路堆放、傾倒、遺撒妨害通行,造成他人損害應該由誰承擔法律責任?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就有規定。
但是,在該法實施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内,公共道路管理人到底應該承擔什麼樣的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還是過錯推定責任?這些在《侵權責任法》中均沒有明确規定,緻使相關法律争議長期存在,不利于法律的公正實施。
鑒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規定在肯定了原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責任類型,即對他們采取“過錯推定”責任:
一方面,隻要行為人在公共道路上實施了堆放、傾倒、遺撒的行為,即應認定為有過錯,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降低了出現此類事故時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另一方面,又督促了公共道路管理人及時履行管理職責,在其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相關義務的情況下,依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提醒
《民法典》條文所規定的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影響了他人對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在實踐中,這類妨礙通行物不一定是我們常見的泥濘、油污、水漬、路障,在公共道路上晾曬糧食亦有可能觸犯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因此,在您使用公共道路時,要按照道路的用途合理使用,不随意在道路上晾曬或者堆積物品;在道路旁卸貨需要占用道路時,也應做好警示标志。另外,在駕駛運輸沙土、油料或者其他危險物品車輛時,要嚴格密封車廂,防止車内物品掉落;若不慎掉落相關物品後,應及時報告路政部門或公安部門等,以便造成他人受傷。
作為道路養護部門,也應積極落實道路養護和巡查工作,根據道路的路況及車流量制定更為詳盡的道路養護、保潔和巡查制度。在工作中,形成台賬記錄,準确記錄工作的時間頻率、工作内容,有條件的還應輔以照片和視頻記錄。
在相關工作中如果發現有行為人違反規定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時,應第一時間制止或清理,若暫時無法及時清理的,也應及時采取警示、防護等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
(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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