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澱法院網的消息,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有限公司訴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法院認定二被告侵害了文廣公司對《中國夢之聲》(第二季)、《夢想改造家》兩檔節目享有的著作權,而其截取東方衛視信号提供網絡在線直播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判決二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文廣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9.5萬元。
海澱法院網公告:
原告文廣公司訴稱,其運營管理上海廣播電視台地面所有電視頻道及東方衛視頻道的節目。2014年下半年,其發現二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共同經營的搜狐視頻網上向用戶提供東方衛視整個頻道電視節目的在線直播服務,其中包括文廣公司自行制作并享有著作權的《中國夢之聲》(第二季)、《夢想改造家》兩節目。文廣公司認為,東方衛視頻道每天24小時播出的電視節目體現了其在選擇、編排上的獨創性,屬于彙編作品;《中國夢之聲》(第二季)、《夢想改造家》兩節目則屬于類電影作品,故二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就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另一方面,二被告利用文廣公司耗費大量成本制作、播出的節目進行直播,分流了東方衛視的用戶,影響了東方衛視節目收視率,構成不正當競争。
二被告辯稱,東方衛視日播節目不屬于彙編作品,且文廣公司對《中國夢之聲》(第二季)、《夢想改造家》兩節目不享有著作權,故其非适格被告;搜狐視頻網上播放的内容與文廣公司主張内容不一緻;且搜狐視頻網依據相關協議有權直播、點播部分涉案内容。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主要争議焦點之一在于日播節目是否構成彙編作品,以及衛視頻道電視節目整體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調整對象。
第一,東方衛視日播節目是否屬于彙編作品。電視台對其日播節目進行選擇和編排的表達方式較為有限,此種選擇、編排難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且各電視台日播節目的編排結果整體呈現出較強的規律性和較大的一緻性,不屬于體現獨創性的表達。此外,從彙編作品構成要件來看,東方衛視日播節目并未體現出電視台為建構一個獨立的整體性彙編作品所具有的創作意圖;日播節目中的被選擇、編排的材料包括部分内容未提前确定的直播類節目,電視台即便做了選擇、編排,其行為對象亦為欄目,而非欄目之内容,亦不符合彙編作品關于被彙編材料的要求。綜上,東方衛視日播節目既非具有獨創性的具體表達,亦不符合彙編作品的相關構成要件。
第二,東方衛視電視節目整體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争法調整的權益客體。文廣公司作為市場經營者,通過主動的市場調研、精心選擇和安排制作形成東方衛視電視節目;該節目整體是其吸引更多觀衆觀看節目,提高收視率,獲得更多的廣告投放,從而使其商業價值得到累積之關鍵,因此是文廣公司重要的經營資源和經營成果,應屬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的範疇。文廣公司有權按自身意願,通過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平台傳播東方衛視電視節目,并獲得正常的市場收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直播其節目,損害文廣公司的合法權益。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轉自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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